龙源技术(300105):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龙源技术”或“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 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 称《规范运作指引》)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烟台龙源电 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 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 第三条 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 - 1 - 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 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 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 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 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 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 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 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 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 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 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 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 2 - 第六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 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 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 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八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作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 一部分,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 织和协调,公司证券法务部负责日常管理。 第九条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 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各部门、各子分公司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保密 - 3 - 提示,切实做好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保密工作。 (二)各部门、各子分公司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 项内部审批表》,经部门、各子分公司负责人签字或审批后,会 同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其他相 关书面资料提交证券法务部。 (三)证券法务部负责对审批表及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 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对上述 材料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提交董事长。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 披露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董 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 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一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 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 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 4 -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 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 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 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 山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责任追究机 制,对于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情形作暂缓、豁免 披露处理,或者不按照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等行为, 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处分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管理规定》《上市规则》及《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 5 -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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