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胜股份(002824):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证券代码:002824 证券简称:和胜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2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对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2025年9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发表了明确意见。 (二)2025年9月23日至2025年10月8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均未收到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2025年10月10日,公司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三)2025年10月10日,公司披露《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与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5年10月13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五)2025年11月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发表了明确意见。 二、本次调整事项的情况 鉴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中30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将前述人员原拟获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在本激励计划的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239人调整为209人,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183.60万份与限制性股票数量122.40万股保持不变。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本次实施的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及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行权价格及授予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及授予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财务顾问的结论意见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规定的授予权益所必须满足的条件;关于本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经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4、《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5、《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5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