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推股份(000680):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31日 01:43:54 中财网
原标题:山推股份: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行为,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建立起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负有维护公司资产、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或支配。

第五条 公司应尽量减少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确需发生关联交易的,董事会应严格审查交易内容、作价方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经董事会决议通过或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及控股股东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严格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

第七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公司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定期汇报制度。在定期报告披露前 10个工作日内,公司财务部应向董事会提交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表及相关说明。日常工作中,财务部门应重点关注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如有异常,应及时向董事长汇报。董事长获知上述信息后应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聘请负责公司年度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出具专项意见。独立董事对专项意见有异义的,有权提请董事会另行聘请审计机构进行复核,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批准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资金占用或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的,均视为严重违规行为,董事会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进行修改。

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