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光电气(688776):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31日 01:18:46 中财网
原标题:国光电气: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年 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本制度规定。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条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认购或申购ETF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内幕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或者泄露信息,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交易限制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所持本公司股份: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五)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六)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首发前股份解除限售后,可以按照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交易数量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但下面两种情况不受本条转让比例的限制:(一)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交所网站申报其本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规则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以及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等。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九条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不适用证券交易所首次卖出股份前应当及时披露减持计划的规定。

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减持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在线填报。填报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规定,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的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