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重汽(000951):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 卡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 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 本制度。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和方式 第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 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 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 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六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 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 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 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进行审慎判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 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 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逐项审查公司信息披露是否符合保 密管理规定。公司信息披露事项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应及 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 豁免信息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或豁免披露事 项的处理作出决定。 第九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 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 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 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 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 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 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一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 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 不按照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 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处以相 应惩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生效后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 改时亦同;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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