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信息(00055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22:31:10 中财网
原标题:神州信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神州数码信息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神州数码信息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神州数码信息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签署的合同约定。

第四条出现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自动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聘任的,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自动离职。

第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七条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违反《公司法》规定选举、委派、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三章移交手续和未结事项处理
第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或离职,应当与董事会授权指定的移交负责人进行工作交接,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未完结工作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离职管理制度妥善做好工作交接或依规接受离任审计,明确保障承诺履行、配合未尽事宜的后续安排。

第十一条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增持计划等)及其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在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两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内幕信息负有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相关信息成为公开信息,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其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六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严格履行承诺。

第五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辞职规避其应承担的职责。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制度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神州数码信息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9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