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信息(000555):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神州数码信息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神州数码信息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管理,保护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神州数码信息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法律、法规、交易商协会规定要求披露的,以及可能影响债务工具投资决策或者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上或媒体上,按照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 第三条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材料,并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披露对发行文件或定期报告的相关异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证券部门为公司信息披露部门,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公司依法在交易商协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要信息,且披露时间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公司不得先于指定媒体或平台,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六条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七条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八条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公司按照境内外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债务融资工具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九条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4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发行关第十条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公司披露前款说明文件的,不代表豁免公司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债务融资工具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四)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董事长、总裁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裁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或者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形;(二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二条本制度第十一条列举的重大事项是公司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均应依据本制度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履行本制度第十一条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在出现该情形之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履行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在进展或变化发生之日后两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四条企业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第十五条公司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涉及未经审计的财务信息的,应当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的,企业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或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信息。 第十六条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发生转移的,承继方应当接受交易商协会的自律管理,比照本制度中对公司的要求履行相应义务,并在提交债务融资工具登记变更申请之日前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相关情况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债务融资工具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条款等特殊条款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的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十九条债务融资工具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付息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二十条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期间,公司应当披露违约处置进展、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司在处置期间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第二十一条若公司无法履行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义务,提请增进机构履行信用增进义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请启动信用增进程序的公告。 第二十二条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信息披露义务由破产管理人承担,公司自行管理财产或营业事务的,由公司承担。 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需按照本节要求披露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但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以下情形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破产进展: (一)人民法院作出受理公司破产申请的裁定; (二)人民法院公告债权申报安排; (三)计划召开债权人会议; 产分配方案; (五)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六)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和清算程序开始执行及执行完毕; (七)人民法院终结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宣告破产; (八)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 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其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披露上述文件的主要内容,并同时披露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财产状况报告。 发生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的,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或其他媒体进行。 第三章 内部报告制度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等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二十七条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所在子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督促本子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事件的发生和进展情况,提供真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策机构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档案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信息披露文件的分类存档及保管。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履行职责情况由公司证券部门记录并保管。 第五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三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公司资产。 第三十四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督促情况,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保密和处罚 第三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公司应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三十六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三十七条由于公司有关人员的失职或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神州数码信息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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