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顶(600678):四川金顶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21:11:45 中财网
原标题:四川金顶:四川金顶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3、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本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1、本公司的发展战略;
2、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3、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4、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5、公司的文化建设;
6、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8、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9、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发现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时,应予及时清除。

第八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为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到公司参加股东会、现场参观和座谈沟通等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第十三条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各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现场、现场结合网络(包括不仅限于文字互动、语音和视频直播)或网络等方式的进行,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七条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它必要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以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作为交流内容。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十九条 公司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予以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予以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公司对投资者提出的诉求,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回应、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具体事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配备专门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专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投资者关系管理专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如下:
1、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2、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3、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应变能力。

4、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强的写作能力。

5、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采购、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能积极主动与有关职能部门沟通。

第二十四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1、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2、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3、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4、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5、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6、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7、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任何人员拟接受特定对象采访或调研,事前需书面征得董事会秘书的同意,事后相关资料报送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或调研、沟通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公司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1、拟定或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完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机制; 2、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3、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4、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5、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6、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7、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8、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联络畅通,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9、配合公司有关部门制作或者组织制作公司宣传画册、宣传短片等资料,采取多种手段,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良好形象;
10、组织配合公司有关部门维护与加强和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11、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其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自律性监管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公司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

12、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及相关活动建立完备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交流的主要内容等,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13、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该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的交流内容,并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同步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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