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顶(600678):四川金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10月修订)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联系与会议组织工作,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社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审查公司其他员工(不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办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指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评体系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绩效情况; (五)公司薪酬分配计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召开前至少两天通知全体委员,如全体委员同意,可豁免该通知期限。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召集和主持。 情况紧急的,会议召集人可随时电话通知召开会议,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立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非委员董事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交由公司董事办保存。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经审议通过的事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会议讨论意见和表决结果形成正式提案或审核意见,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签名后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上述规定执行,并对本细则进行相应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