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防(600764):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筹资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21:11:42 中财网
原标题:中国海防: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筹资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
筹资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职责分工..........................................2
第三章发行股票筹资......................................3
第四章债务性筹资........................................3
第五章筹资的监督........................................4
第六章附则.............................................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筹资业务的内部管理,控制筹资风险,降低筹资成本,防止筹资过程中的差错与舞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筹资,是指公司为了满足生产经营和发展需要,通过发行股票、债券或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等形式筹集资金的活动。

第三条筹资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统一筹措分级使用的原则、合理权衡降低成本的原则、适度负债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所称“公司”是指包括母公司、各级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其他主体,本制度适用于上述全部主体。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发行公司债券、股票的承办部门,负责联络中介机构、拟定发行公司债券或股票筹资方案和相关文件的准备、起草、归集、协助申报,并负责相关筹资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董事会办公室同时负责筹资业务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六条公司财务部是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有关的筹资活动的承办部门,负责办理公司银行借款、还款及票据贴现等筹资活动,并负责相关筹资文件的收集、整理、保管、归档。财务部同时办理所有筹资业务的相关会计处理。

第七条筹资业务的授权人、执行人和会计记录人职责应相互分离。

第八条公司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与筹资活动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契约等相关资料。

第三章发行股票筹资
第九条公司发行股票(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由董事会办公室起草方案,方案应对筹资成本和风险做出合理估计,并对筹资方案进行论证后形成调研报告。经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程序,报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后,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开展筹资活动。筹资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董事会办公室组织公司相关部门配合证券公司、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开展发行股票申报文件的准备工作。申报文件的制作和申报过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

第十一条公司对通过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的存放、使用等应严格按照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债务性筹资
第十二条债务性筹资包括公司发行债券和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等。

第十三条公司发行债券由董事会办公室、规划发展部和财务部共同提出方案,并进行可行性研究,包括战略评估、风险评估、经济性评估和法律评估,经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程序,报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后,董事会办公室组织公司相关部门配合中介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债券发行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每年年初在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时,应综合考虑市场前景、资金成本、偿债能力、资金流动性等因素,对公司本年度负债结构、融资(贷款或授信)种类及形式、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额度等债务性筹资做出计划安排。

第十五条公司年度资金筹措计划应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有关要求,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在年度预算借款计划之外,需要临时增加借款的,应重新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应遵从银行与国家的有关规定,并以维护公司信誉为首要原则,及时办理借款到期归还、续借申报工作,避免罚息、拖欠利息和延误借款归还事件的发生。

第十七条公司借款(包括长短期借款、票据贴现等)的办理程序:
(一)财务部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提出申请;
(二)按公司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三)财务部负责签订借款合同并监督资金的到位和使用。

第十八条公司及子公司从关联人处借款依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融资涉及提供担保的,应遵守公司对外担保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筹资的监督
第二十条筹措资金到位后,必须对筹措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一) 筹措资金要严格按筹资计划拟定的用途和预算使用,确有必要改变资金用途的,必须事先获得该筹资计划批准机构的同意后才能改变资金的用途。

(二) 资金使用项目应进行严格的会计控制,确保筹措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防止筹措资金被挤占、挪用、挥霍浪费,具体措施包括对资金支付设定批准权限,审查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对资金项目进行严格的预算控制等。

第二十一条公司财务部应担负起核算和监督的会计责任,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核算筹资业务的会计科目,对筹资业务进行核算并实施监督。

第二十二条公司财务部要通过有关凭证和账簿,随时掌握各项需归还筹措资金的借款时间、币种、金额等内容,编制还款计划经适当审批后执行。同时,及时计算利息或股利,按时偿还借款或债券本息,根据股东会决议及时发放股利。

第二十三条发生借款或债券逾期不能归还的情况时,财务部应报告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必要时提请公司最高管理层关注资金状况,并及时与债权人协商,通报有关情况,申请展期。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门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安排对公司筹资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和监督,加强审查筹资业务各环节所涉及的各类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审计与监督内容主要包括:
(一)筹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一人办理筹资业务全过程的现象。

(二)筹资业务授权批准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筹资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筹资计划的合法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筹资的现象。

(四)筹资活动有关的批准文件、合同等的保管情况。

(五)筹资业务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会计科目运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六)所筹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使用筹集资金。

(七)所筹资金归还情况。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筹资活动内部控制薄弱环节,应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报告,上报董事会和公司最高管理层。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公司依据本制度进行的筹资活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制度》、监管机构、交易所和公司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发布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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