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防(600764):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第二章 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的决策程序........3第三章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会计处理方法..............5第四章 信息披露..................................................6第五章 附则......................................................9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的需要,符合公司“三重一大”相关决策制度,加强财务会计管理,确保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规范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的程序及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九十三号会计差错更正、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及其信息披露。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事项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定义的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 第四条公司不得利用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操纵公司业绩以及所有者权益等财务指标。 第二章 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的决策程序 第五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 第六条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更正会计差错,由财务部门负责事项研究、草拟有关方案、文件以及与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咨询沟通;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等监管部门的咨询沟通工作,并按有关程序审议通过后贯彻执行。 计制度要求变更会计政策和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公司拟变更会计政策的,应该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拟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时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等必须发表意见。 第八条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由负责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与董事会议案同时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的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致使公司的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第九条公司变更重要会计估计的,应比照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要求提出专项报告。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应当提交专项审计报告并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 (二)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 (三)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致使公司的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第十条公司会计差错按前期差错的性质和金额大小判断为不重要的前期差错及重要的前期差错。对于不重要的前期差错,公司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更正。 公司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第十一条公司重要会计差错的更正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被责令改正;(二)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经董事会决定更正的;(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更正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更正后财务信息的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规范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 第十三条公司对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一)如果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更正后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新的审计报告; (二)除上述情况外,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仅对更正事项执行专项鉴证并出具专项鉴证报告。 上述广泛性是指以下情形: 1.不限于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 2.虽然仅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但这些要素、账户或项目是或可能是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 3.当与披露相关时,产生的影响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 盈亏性质改变是指更正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由亏损转为盈利。 第十四条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未按有关文件和《公司章程》、本管理规定要求履行董事会、股东会等审批程序、也未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九十三号会计差错更正、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视为滥用会计政策,按照前期差错更正的方法处理。 第三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会计处理方法 第十五条变更会计政策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公司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按照国家相关的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可靠、相关的会计信息的,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视同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即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调整,但确定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六条会计估计变更的会计处理: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在会计估计变更当期及以后期间,采用新的会计估计,不改变以前期间的会计估计,也不调整以前期间的报告结果。会计估计的变更仅影响当期的,有关估计变更的影响应于当期确认。会计估计的变更既影响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的,有关估计变更的在当期及以后各期确认。 第十七条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方法:公司发现前期差错,应根据差错的性质及时更正。对于重要的前期差错更正采用追溯重述法,但确定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对于不重要的前期差错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更正。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披露的会计政策变更公告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变更的原因、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涉及公司业务的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对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 (三)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应在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决议及相关公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等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变更的原因、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等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涉及公司业务的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对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三)如果存在因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最近两年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公司已披露的报告年度出现盈亏性质改变的,公司对此情况进行的说明; (四)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的说明; (五)审计委员会意见;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适用于需股东会审批的情形);(七)关于股东会审议的安排(适用于需股东会审批的情形);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公司变更重要会计估计的,应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比照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要求履行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公司如出现有关的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及本制度所列的会计差错,应当以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的方式及时披露更正后的财务信息。有关的更正公告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更正事项的性质及原因的说明; (二)更正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如果更正事项涉及公司资产重组相关业绩承诺的,还应当说明更正事项对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影响; (三)更正后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及涉及更正事项的相关财务报表附注,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如果公司对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但不能及时披露更正后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公司应就此更正事项及时刊登“提示性公告”,并应当在该临时公告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披露。 (四)更正后的中期财务报表及涉及更正事项的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五)公司审计委员会对更正事项的相关意见。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第二十一条所指更正后的财务报表包括三种情况:(一)若公司对已披露的以前期间财务信息(包括年度、半年度、季度财务信息)作出更正,应披露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表以及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最近一期更正后的中期财务报表; (二)若公司仅对本年度已披露的中期财务信息作出更正,应披露更正后的本年度受到更正事项影响的中期财务报表(包括季度财务报表、半年度财务报表);(三)若公司对上一会计年度已披露的中期财务信息作出更正,且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尚未公开披露,应披露更正后的受到更正事项影响的中期财务报表(包括季度财务报表、半年度财务报表)。 第二十三条更正后的财务报表中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数据应以黑色加粗字显示。 第二十四条如果公司对三年以前年度财务信息作出更正,且更正事项对最近三年年度财务报表没有影响,可以免于按本规定进行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定期报告,是指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日后尚未披露的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比例,是指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后,定期报告现有披露数据与假定不变更会计政策定期报告原有披露数据的差额的绝对值除以假定不变更会计政策定期报告原有披露数据的绝对值; (三)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比例,是指公司变更会计估计后,定期报告现有披露数据与假定不变更会计估计定期报告原有披露数据的差额的绝对值除以假定不变更会计估计定期报告原有披露数据的绝对值; (四)所有者权益,是指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五)净利润,是指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六)会计政策变更日,是指变更以后的会计政策开始起用的日期; (七)会计估计变更日,是指变更以后的会计估计方法开始起用的日期;(八)重要会计估计,是指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重要的会计估计,包括: 1. 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 2.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下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确定; 3. 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与净残值;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4.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与净残值; 5. 可收回金额按照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确定的,确定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方法;可收回金额按照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确定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及其折现率的确定; 6. 合同完工进度的确定; 7. 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 8. 债务人债务重组中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务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的确定;债权人债务重组中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权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权的公允价值的确定; 9. 预计负债初始计量的最佳估计数的确定; 10.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 11.承租人对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出租人对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1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成本的公允价值的确定; 13.其他重要会计估计。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发布后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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