曙光股份(600303):曙光股份董事会战略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年 10月修订) 第一条为适应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战略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 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战略投资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战略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 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投资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 数。 第七条投资规划部门为战略投资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 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战略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决策、 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公司投资规划部门负责做好战略投资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提供有关决策事项的相关资料: 1、公司相关部门或控股企业报送重大技术改造、重大投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2、公司相关部门或者控股企业对外进行洽谈的相关协议、合同、 章程等资料; 3、公司管理层对项目的评审意见。 第十条战略投资委员会召开会议对项目提案进行审议并形成会 议决议。 第十一条战略投资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 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应委托另一名委员主持会议。公司原则上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但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二条战略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方为有效。 战略投资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本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书面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三条战略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专业人士列 席会议。 第十五条如有必要,战略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战略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战略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第十八条战略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10月 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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