曙光股份(600303):曙光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年 10月修订) 第一条为强化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 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职 责。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范围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公司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工作 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 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 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 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 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 括以下方面: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 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 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 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 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 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 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 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 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 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 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 作的配合。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 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 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委 员提议时,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公司原则上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但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 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方为有效。审计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 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委员本人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外部审计机构代 表、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二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每年度应向董事会提交年度履职情况报 告,内容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等。 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10月 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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