曙光股份(600303):曙光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年 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及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秘书分 管的工作部门。 第二章选任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 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 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 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八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 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自相关事实 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 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 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 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 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并在 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履职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 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 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 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 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 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 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 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 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 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 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生效。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10月 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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