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条为维护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程。 | 第一条为维护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
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
| 新增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
| |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同价额。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同价额。 |
|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
| 第十九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87,897,282股,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87,897,282股,均为普通股。 |
|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
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
| | 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
会进行审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即可,无需提交股东会
进行审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
| 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 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
|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
|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权的标的。 |
|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所持有的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所持有的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 | 第三十四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
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
| |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
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
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
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
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
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
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
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
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
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
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新增 |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 |
| | 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
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
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
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
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
|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
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
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
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
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
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
|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 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
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
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删除 |
| 新增 | 第四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
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
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 |
| |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
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
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
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
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
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
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
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
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 |
| |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
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
稳定。
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
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
承诺。 |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 第四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
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 |
|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
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
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
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三)公司年度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
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
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
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
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会: |
|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
书面要求日计算。 |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即董事人数不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
书面要求日计算。 |
| 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
告。 | 第五十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
|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 第五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
|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
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
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
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 第五十九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
| 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
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 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
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
| 第六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
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该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 | 第六十四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该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
| 第六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 第六十五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
|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
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
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
| 第六十二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
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 第六十三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
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六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
| 第六十四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七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
|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六十九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
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
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
| 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首席执行官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 第七十五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
|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
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 |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
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 |
| 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等一并作为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10年。 | 第七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
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
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等一并作为档案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10年。 |
|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七十八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
|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
|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和由股东代表担
任的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决定董事会
和监事会成员的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第八十二条董事候选人及股东代表
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
请股东大会表决。 | 第八十五条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如下:
(一)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由 |
| (一)非独立董事提名方式和程序:
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选
人,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
同意,并按本章程第五十六条的要求
公布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应在
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
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
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
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
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
独立董事的权利。独立董事的提名人
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
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
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
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
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
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
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
述内容。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公开披露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 | 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
选人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1、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
选人(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向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提供其所提名
的董事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其
提名意图。
2、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
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
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
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以保证股东在投票
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3、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提名提案
中提出的候选董事的资格进行审查,
独立董事还需提交证券交易所进行审
查。
4、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不能担任董事的情形外,董事
会应当将提名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会
进行选举。
…… |
| 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
(三)监事提名方式和程序为:监事
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由股东代表担
任的监事候选人,提名人应在提名前
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按本章程第五
十六条的要求公布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
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
披露的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监事职责。职
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
大会提名,由职工实行民主选举产生。
(四)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 | |
|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
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
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七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
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
会上进行表决。 |
|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 第九十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 |
|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投票结束
时间。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
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投票结束时
间。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
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
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密义务。 |
|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 第九十八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
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
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
|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解除
其职务。
本条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
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解除
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本条规定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 第九十九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
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
| 董事可以由首席执行官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首席执行官或
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及职
工代表出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及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1/2。 |
|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
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
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
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
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
司资金;
(二)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
其他非法收入;
(三)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
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
|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
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
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
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
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
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
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
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
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
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
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
|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
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
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
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
下任董事填补因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
能生效。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
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
职产生的空缺。补选董事的任期以前
任董事余存期间为限。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
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
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
下任董事填补因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
能生效。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
时股东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
产生的空缺。补选董事的任期以前任
董事余存期间为限。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任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 | 第一百〇四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 |
|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
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
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
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
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
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
定。 | 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
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
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
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任期届满后3
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
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
免除或者终止。
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
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
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
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
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
定。 |
| 新增 | 第一百〇五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
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独 | 删除 |
| 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 |
|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
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1
人。 | 第一百〇八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
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
职工代表董事1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 |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权范
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本章程或股东会授权范围
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首席执行
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 |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首席执行
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
据首席执行官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首席执行官的工
作汇报并检查首席执行官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
需要设立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
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召
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内部审计部门
对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
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 据首席执行官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首席执行官的工
作汇报并检查首席执行官的工作;
(十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 |
|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 | 删除 |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且不少于3名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
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
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且不少于3名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或传真件表
决。
现场召开的会议应采取投票表决或举
手表决方式;以视频、电话、电子邮
件通讯方式召开的会议,应采取投票
表决的方式,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
议通知的有效期内将签署的表决票原
件提交董事会;以传真通讯方式召开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召开会议采
用现场、通讯或现场结合通讯方式,
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董事会会议采取视频、电话会议形式,
应确保与会董事能听清其他董事发言
并能正常交流。现场会议及以视频、
电话方式召开的会议的全过程可视需
要进行录音和录像。 |
| 的会议,采取传真件表决的方式,但
事后参加表决的董事亦应在会议通知
的期限内将签署的表决票原件提交董
事会。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
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
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
子邮件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
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
式召开。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
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
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
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
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
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董事会会议采取视频、电话会议形式,
应确保与会董事能听清其他董事发言
并能正常交流。现场会议及以视频、
电话方式召开的会议的全过程可视需
要进行录音和录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董事会可以不经召集
会议而通过书面决议,但要符合本章
程规定的预先通知且决议需经全体董
事传阅。经取得本章程规定的通过决
议所需人数的董事签署后,则该决议
于最后签字董事签署之日起生效。书 | |
| 面决议可以以传真方式或其他方式进
行。 |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五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
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
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任职的人员; |
| |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
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
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
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
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
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
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
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二十七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
| |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
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
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
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
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
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
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
| |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
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
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
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
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
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
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
三十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 |
| | 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
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
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
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
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
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
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 |
| |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
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
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
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
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提
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
会负责制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
| |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
任召集人。
第一百三十七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三十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
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
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
| |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第一百二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 第一百四十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三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
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
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四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
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
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
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三十五条监事由股东代表和
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 | 删除 |
| 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
一。
第一百三十六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八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
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
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
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监事职务。补选监事的任期以上任
监事余存期为限。
第一百四十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
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二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一百四十三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
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
第一百四十五条监事会包括2名股东
代表和1名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中
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
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
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二)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程
中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提供专业意见。 | |
|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
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
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
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十日前
以书面方式通知(包括邮件、传真或
专人送出、电话或其他方式)。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3日前
以书面方式通知。如遇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监事 | |
| 会可以随时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
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经全体监
事同意后可以豁免监事会的通知时
限。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
过。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
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
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
程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
准。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
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
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
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
年。
第一百五十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
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 |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 |
|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
日起的1个月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季
度报告。上述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
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证券交
易所报送季度报告。上述报告按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
进行编制。 |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
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
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
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
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
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
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 |
|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
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
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25%。 |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
策如下:
……
2.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
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
露。
3.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
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
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
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
策如下:
……
2.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
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
露。
3. 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利润分配
方案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但公司采取股票或
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 |
| 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
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
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
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
正。
4.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
配方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但公司采取股
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
润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
5.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
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6.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
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
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
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
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
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
(七)完善公司分红政策的监督约
束机制:
1. 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 | 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审议通过。
4.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
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
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
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
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
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
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
(七)完善公司分红政策的监督约
束机制:
1. 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
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2.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生产
经营状况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
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
策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 |
| 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2. 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案独立发表
意见;
3.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
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
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4.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生产
经营状况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
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
策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批准;股东大会审议有关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议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并在公司定期报告中就现金分红
政策的调整进行详细的说明;
5.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
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
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公司在上一
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
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股
利分配预案的,应当详细说明未分红
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
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还应当
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其中,公司应当
在年度报告中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 | 准;股东会审议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议案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在
公司定期报告中就现金分红政策的调
整进行详细的说明;
3.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
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
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公司在上一
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
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股
利分配预案的,应当详细说明未分红
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
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其中,公司应当
在年度报告中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
明:
(1)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2)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
清晰;
(3)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
完备;
(4) 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
挥了应有的作用;
(5)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
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调整现金分红
比例时,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 |
| 明:
(1)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
清晰;
(3)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
完备;
(4) 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
挥了应有的作用;
(5)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
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调整现金分红
比例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
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
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
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
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
督。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
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
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五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
事会负责。 |
| |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
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
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
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
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
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六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
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
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
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
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
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 | 删除 |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
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
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
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
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 |
| 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 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
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
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
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
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
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
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
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
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 |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
|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
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
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
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
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
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
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
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
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三条违反《公司法》及其
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
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
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
| |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
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
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
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或者被撤销;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
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五)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
公司有第(五)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股东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或者被撤销;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
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五)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
公司有第(一)项、第(五)项情形
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
会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
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 |
| | 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三)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
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
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
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
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
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
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
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
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八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
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
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
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八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
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
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
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 | 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
|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
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人进行清偿。 |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
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人进行清偿。 |
|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
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
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
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
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
东。 | 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
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
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
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
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
东。 |
|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 | 第一百九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
破产管理人。 |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
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
终止。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
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
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
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
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
| 第一百九十三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
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
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 第一百九十九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
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
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
| 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
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
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
具有关联关系。 | 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
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
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联关系。 |
| 第一百九十四条董事会可依照本章
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
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条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
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 第一百九十六条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
“低于”、“多于”、“过半数”不含本
数。 | 第二百〇二条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 第一百九十八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〇四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
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订中,“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删除原《公司章程》中“监事”、“监事会”、“监事会主席”的表述,部分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以及其他不涉及实质性内容的非重要修订,如条款编号变化、援引条款序号的相应调整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前提下,不再逐项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