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夫股份(002427):内部审计工作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司规则》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在公司内部实施审计监督,独立检查会计帐目及相关资产,对公司财务收支、经营管理活动及经济效益进行审核、监督和评价,确保公司各项经济活动真实、合法、有效。 第三条 内部审计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在公司范围内实行内部审计,以加强和改善内部监督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维护企业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第四条 内部审计对象为公司及公司直属生产单位和部门、管理/营销人员、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收支状况、经营管理活动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内部审计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向董事会负责和报告工作。内部审计工作由公司审计部管理,配备专职审计人员1-2名。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严格遵守独立审计原则,除公司董事会外,不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控制,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进行独立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干扰。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秘密。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职务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 内部审计工作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履行职责。 第九条审计部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部应将重要的对外投资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条审计部应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作出评价。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通常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二条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四章内部控制评价 第十四条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五条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召开会议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审议,保荐人(如适用)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十八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 工作程序和制度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主要程序: (一)根据审计工作计划和公司的具体情况,拟订审计计划,报送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提交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二)管理及营销人员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按规定审计程序实施审计。 (三)年度计划外的审计项目,按管理权限规定,批准后实施。 (四)实施审计前应通知被审单位/人员。 (五)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人员意见后,报送董事会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人员,被审计单位/人员必须认真执行。 (六)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七)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应书面向董事会秘书提出,由董事会负责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公司财务部应及时提供年度财务计划、财务分析、月度财务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下属各单位要按时报送年度财务计划、财务分析、季度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制定的规章制度根据要求报送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各类内部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审计档案,规定要求保管。 第二十三条 不定期的组织内审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内审人员的素质。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明材料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阻碍检查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董事会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董事会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报请公司董事会或有关权力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十七条 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报请公司董事会或有关权力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等行为的,依照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 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有关规定,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时,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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