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达技术(002815):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十月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质量和规范信息披露程序,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部门业务规则等应当披露的,对公司发行的股票或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本制度所称“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进行认定。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信息,任何机构、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门; (三)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部门。 以上人员和部门统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应遵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原则,具体要求如下:(一)真实,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二)准确,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三)完整,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有关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四)及时,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五)公平,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的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也应当遵守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原则,并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第八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公司应当按照法定格式编制公告,无法定格式的,应按照相近格式或有利于投资者、监管部门理解的结构编制公告,并完整、准确的选择公告类别,录入业务参数,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公告的上传发布。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一条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如果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定期报告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定期报告应按照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格式及编制、披露规则执行。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其中,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预计不能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十四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依法予以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证券交易所、证监会等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前述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公司信息披露中涉及财务信息的,应严格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六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的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八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十九条公司重大事件的内部传递、审核报告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发生本制度所述的触及信息披露的事件时,知情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第一时间逐级上报,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将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门报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其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知悉应披露信息时,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门报告。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获得报告信息后,第一时间组织证券部门审查并提出信息披露意见与方案。如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由董事会秘书组织信息披露文稿的撰写,对公告披露申请书、公司股票停牌、复牌申请书等进行签发并送达证券交易所。 (三)信息报告应遵循持续原则,对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报告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门报告重大进展情况。 相关人员对于有关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证券部门或通过其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统筹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及披露工作,证券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行使职权。证券部门是定期报告编制的组织协调部门,财务部门负责完成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的编制及审核工作,其他部门负责完成证券部门协调安排的相关事项。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一)证券部门组织召开定期报告启动会,明确分工及要求,公司各部门和子分公司提供定期报告编制材料,证券部门据此形成定期报告初稿;(二)公司各部门和子分公司经多轮、交叉、形式、实质复核,形成定期报告草案,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后提交经营管理层审核; (三)证券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将经营管理层审定的定期报告文稿送达董事审阅,由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五)证券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一条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二条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三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二十四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披露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监管部门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并根据审核意见予以执行。 第五章 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二十五条证券部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是证券部门主要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二十六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保存期限至少10年。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二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除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外,还应当根据需要选择至少一家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以及本公司网站,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前款的发布时间。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加强内部局域网、网站、内刊、其他宣传资料的管理,防止通过上述渠道泄露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遇有不适合刊登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七章 保密和违规责任 第三十条保密规定适用的客体是公司内幕信息,即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保密规定适用人员即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三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公司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信息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相关信息成为公开信息为止。 第三十四条公司及子分公司在聘请有关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券商等)时,应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其因特定的工作关系获得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在正式公开披露前保证保密,不得利用内幕消息为自己或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三十五条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时,公司知悉后应积极应对,确有必要时可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对该消息作出公开澄清。 第三十六条相关主体失职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或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对于内部主体,公司有权进行处罚或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给予责任人批评、警告、降职,直到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对于外部主体,公司有权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公司原《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年版)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废止。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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