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宝股份(002705):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19:01:02 中财网
原标题:新宝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10月30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与保密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得到快速传递与有效管理,达到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公平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易价格或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信息、重大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公司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报告,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并保证上报的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报告义务人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二章 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报告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达到规定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
1、本款所称“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购买或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2、上述交易达到或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但发生前款(3)(4)项事项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 达到规定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事项:
1、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
(1)本条第(二)款所称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2、上述关联交易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相关部门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出书面报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四) 诉讼或仲裁事项:
1、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报告。

2、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报告义务人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报告标准,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3、上述诉讼、仲裁事项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基本案情和案件受理情况;
(2)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
(3)判决、裁决执行情况。

(五) 重大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7、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8、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公司因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0、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裁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1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予以报告。

(六) 重大变更及变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的变更;
2、经营方针、经营政策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3、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6、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7、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8、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9、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10、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其他事项;
11、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2、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3、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4、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16、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七)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1、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波动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在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
2、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核查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原因,并在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当日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发出书面问询函,确认其是否发生或拟发生与公司有关的资产重组、股份变更及其他重大事项,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于当日内书面回复;
3、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搜集传播的证据。

(八) 其他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改变募集资金投资用途;
2、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等;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7、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下列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提交有关最新资料:
(一)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担任其他法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三)拥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的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声明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在买卖公司股票当日收盘后将股份变动情况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各控股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提交月度财务报告、管理报告和其他公司要求提供的资料,以便公司对其经营、财务、融资和担保等事项进行分析和检查。参股公司根据公司管理需要向公司提供定期报告等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章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其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况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报告有关重大信息。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三)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四)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
(五)拥有公司的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六)拥有公司的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七)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立即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公告义务: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发生变化的;(二)减持公司股份计划;
(三)增持公司股份;
(四)转让股份后导致持有、控制公司股份低于50%时;
(五)转让股份后导致持有、控制公司股份低于30%时;
(六)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告知及信息披露义务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一)报告义务人知悉或应当知悉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信息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发生或拟发生的,应第一时间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及时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准备相关材料,并对报告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二)报告义务人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关资料在一个工作日内报送公司证券部。证券部在接到重大事项报告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分析、判断,并于接到重大事项报告当日内提交相关人员审签:董事上报董事长,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分公司、子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上报总裁,再由总裁上报董事长,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报告董事会秘书,再由董事会秘书上报董事长。

(三)董事会秘书对接收到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评估,确定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负责披露。

第十三条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当日履行相应的报告义务: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拟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
(三)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项时。

第十四条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还应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报告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在当日内报告决议情况;
(二)就已报告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应在当日内报告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者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出现已报告的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发生逾期付款情形、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者过户及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报告义务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重大信息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原因、各方基本情况及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五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负有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为:
(一)公司及派驻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公司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第十七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可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负责本单位或部门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等工作。各单位或部门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十八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提交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对重大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在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中的职责为:
(一)负责制订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方面的管理制度,组织和协调重大信息内部传递,对重大信息进行汇集、分析、判断;
(二)负责将需要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董事长、董事会汇报,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三)在知悉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或可能违反重大信息报告的相关规定时,应及时提醒并督促其遵守相关规定;
(四)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协助各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充分了解其报告职责,保证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公司证券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与各信息报告义务人的日常联络、重大信息的汇集、分析和信息披露文件的制作等工作。

第二十条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除按照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外,还应对其他报告义务人履行信息报告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就重大信息进行的调查、问询,及时、如实回复有关问题。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证券部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六章 重大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证券部负责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 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公司重大信息的内部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
(一)前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从事证券、机要、档案、财务、计划统计、审计、文秘、法务、IT等工作的人员;
(三)因参加各类经营会议、参与业务洽谈、合同草拟签订、计划制订、财务报告编制、信息披露、为公司提供中介顾问服务等各项工作而接触、获取涉密资料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五条 在重大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证券部应做好内部知情者的登记工作。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特别要加强有关公司的重大事项筹划阶段的保密工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证券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六条 内部人员在获悉重大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也不得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做好媒体信息的监控及敏感信息的排查,一旦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信息泄露(如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等),公司除追究泄露信息的内部人员的责任外,应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情况,并采取立即公开披露的方式予以补救,确保将该信息及时传递给所有投资者。

第二十八条 内部人员应当将载有重大信息的文件、软(磁、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未经批准,不得借给他人阅读、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代为传递、保管。相关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存储的有关重大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发生上述应上报信息而未按程序及时上报的,公司将追究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已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该部门或单位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条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遭受监管部门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一系列后果的,公司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视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可以追究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遵守保密纪律,如发生泄密事项给公司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人员、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其他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