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宝股份(002705):理财产品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理财产品管理制度 (2025年 10月 30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理财产品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防范投资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提升公司资金使用效率,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理财产品管理”是指公司为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资金利用率、增加公司收益,以闲置资金(包括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安全性高、承诺保本且流动性好的委托理财产品投资行为。 第三条 公司进行非保本的委托理财或者其他证券投资业务,遵照《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公司从事理财交易的原则为: (一)理财交易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其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投资需求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二)理财交易的标的为低风险、流动性好的产品,且其预期收益高于同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利率; (三)公司进行理财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四)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操作理财产品。 第四条 公司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理财业务的管理权限 第六条 公司理财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单笔或连续 12个月内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的委托理财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单笔或连续 12个月内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的委托理财董事会审议后,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 12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委托理财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为理财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财务管理中心负责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理财业务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制定理财计划、筹措理财业务所需资金、办理理财业务相关手续、按月对理财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第三章 投资理财的提出与审核 第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理财的种类、特点和运作状况,建立完备的投资理财管理制度、投资决策机制、操作流程和风险监控体系,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从事投资理财。 第九条 理财业务的操作流程为: (一)财务管理中心根据公司财务情况和现金流情况,结合理财标的状况等因素选择理财产品; (二)根据理财产品的流动性和金额大小及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提交公司总裁、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审批完成后,财务管理中心负责理财业务的具体实施; (三)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管理中心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条款,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在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管理中心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公司董事长。财务管理中心应定期将理财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财务负责人、内部审计部门及董事长。 第十条 理财业务的信息保密措施: (一)理财业务的申请人、审批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相互独立,并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全程监督; (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实时关注和分析理财产品投向及其进展,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应及时通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内部审计部门及董事长,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财务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董事会指派公司财务负责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财务负责人发现公司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控。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查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管理中心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五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委托理财的相关信息及时予以披露。 第五章 投资理财的核算与管理 第十七条 财务管理中心根据投资理财管理相关人员提供的资料,实施复核程序后,建立并完善投资理财管理台账、投资理财项目明细账表。 第十八条 财务管理中心每年年末根据投资理财盘点情况,对可能产生投资减值的,提出提取减值准备的意见,报总裁、董事长或董事会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对需要进行处置的投资,报总裁、董事长或董事会批准后,按照规定进行处置,收回投资,减少损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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