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宝股份(002705):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2025年10月)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2025年10月30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评价标准,确保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有效开展,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点、风险水平等因素,特制定本认定标准。 第二章 内部控制缺陷定义及分类 第二条 内部控制缺陷按其成因分为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 设计缺陷是公司缺少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需的控制,或现存控制设计不适当,即使正常运行也难以实现控制目标。运行缺陷是指设计有效(合理且适当)的内部控制由于运行不当(包括由不恰当的人执行、未按设计的方式运行、运行的时间或频率不当、没有得到一贯有效运行等)而形成的内部控制缺陷。 公司对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应以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为基础,结合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由审计监察法务中心进行综合分析后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后予以最终认定。 第三条 按照影响公司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严重程度,内部控制缺陷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一)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公司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二)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重要缺陷的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不会严重危及内部控制的整体有效性,但也应当引起董事会、经理层的充分关注。 (三)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以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第三章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的程序和范围 第四条 公司组织开展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内部监督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有关日常管控的规定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认定和评价,重点关注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等是否在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中有效发挥监督作用。由审计监察法务中心进行综合分析后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由董事会予以最终认定。 第五条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的范围:包括公司在日常监督、专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控制缺陷,以及公司在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及测试过程中发现的控制缺陷。 第四章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第六条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指针对财务报告目标而设计和实施的内部控制。由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目标集中体现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因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缺陷主要是指不能合理保证财务报告可靠性的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缺陷。 第七条 内部控制缺陷的重要性和影响程度是相对于内部控制目标而言的。按照对财务报告目标和其他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影响的具体表现形式,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分别制定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第八条 根据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的重要程度,公司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将缺陷划分确定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第九条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定量标准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定量标准以合并会计报表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为衡量指标。
1、具有下列特征的缺陷,为重大缺陷: (1)审计委员会和审计监察法务中心对公司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监督无效;(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舞弊且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不利影响;(3)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但公司内部控制运行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4)发现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公司对已披露的财务报告进行更正; (5)其他可能导致公司严重偏离控制目标的缺陷。 2、具有下列特征的缺陷,为重要缺陷: (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4)对于期末的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虽未达到重大缺陷标准,但影响财务报告达到合理、准确的目标。 3、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则认定为一般缺陷。 第十条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指针对除财务报告目标之外的其他目标的内部控制。这些目标一般包括战略目标、资产安全、经营目标、合规目标等。 第十一条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依据缺陷涉及业务性质的严重程度、直接或潜在负面影响的性质、影响的范围等因素来确定。 第十二条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一)定量标准:
1、具有下列特征的缺陷,为重大缺陷: (1)违反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财产损失;(2)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3)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 (4)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 2、具有下列特征的缺陷,为重要缺陷: (1)违反决策程序,导致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较大财产损失; (2)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3)内部控制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4)对公司造成重要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 3、具有下列特征的缺陷,为一般缺陷: (1)违反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但未造成损失或者造成的损失轻微; (2)决策程序效率不高,影响公司生产经营; (3)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4)内部控制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5)不属于重大、重要缺陷的其他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第十三条 以上定量标准中所指的财务指标值均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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