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波导(600130):*ST波导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18:36:05 中财网
原标题:*ST波导:*ST波导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130 股票简称:*ST波导 编号:临2025-031
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
及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的相关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完善公司治理,根据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依法取消监事会设置,并相应免去非职工监事赵书钦先生、涂建兵先生的职务,同时对《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原监事会相关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公司的《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公司于2025年10月14日组织全体员工召开了第六届职工大会暨工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监事会不再设立后职工监事不再任职的议案》。根据决议,现任职工监事何刚先生自监事会正式撤销之日起,不再担任职工监事的职务。

公司现任监事自本议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解除监事职务,在此之前,公司监事会仍将按照相关规定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公司对赵书钦先生、涂建兵先生、何刚先生在监事任职期间为公司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因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条目较多,本次修订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表述删除或者修改为“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及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或”调整为“或者”、相关章节、条款及交叉引用所涉及序号根据上述内容做的相应调整等,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前提下,不再逐项列示。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的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 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 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 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 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股本总额为12000万股,其 中:向发起人宁波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发行5400 万股,向发起人奉化波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行 5280万股,向发起人奉化市大桥镇资产经营总公司 发行607.2万股,向发起人宁波市工业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发行603.6万股,向发起人中国电子进出口 宁波公司发行109.2万股。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12,0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其中:向发起人 宁波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发行5400万股,向发起 人奉化波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行5280万股,向发 起人奉化市大桥镇资产经营总公司发行607.2万 股,向发起人宁波市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 603.6万股,向发起人中国电子进出口宁波公司发 行109.2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75,000万股。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75,000万股,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 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 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股东转让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 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 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 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 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向公司提
 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并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核 实其股东身份并评估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 下,股东应当签署保密协议,可到公司指定地点按 公司指定方式进行现场查阅、复制(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内容除外)。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 绝提供查阅,并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 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 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 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 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 的,适用前述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 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 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 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 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 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 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 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 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 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 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 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 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 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设审计 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 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 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 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 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所持公司相 应股权,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以现金清偿的,公司 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三十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 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具体程序由董 事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删除】
【新增】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新增】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 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 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 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 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 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 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 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 和生产经营稳定。
【新增】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 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 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 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 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证券 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 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公司应当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违反审批 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第四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 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当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 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在审议为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提案时, 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 表决权。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应当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违反审批 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 经营地或股东大会通知所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所地或者股东会通知所指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还 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 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 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 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 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 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 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 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 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 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 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 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 事职责。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 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 书面授权委托书。第六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 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 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 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 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 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 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 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删除】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 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第六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 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 的股东大会。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 的质询。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以 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 ……第八十四条 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 议的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 外。 ……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 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第八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
 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 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 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 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 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由非 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非 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过半数通过; (五)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 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 表决,并在股东会决议中作详细说明。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 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第八十七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 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或者选举两名以上独立 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以累积投票 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 当分别进行,选举时,股东每一股份拥有与所选董 事总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可平均分开给每个董 事候选人,也可集中票数选一个或部分董事候选 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 数。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 本情况。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 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 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 有保密义务。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 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 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 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第九十四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 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 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 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 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 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 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 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 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 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 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 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 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 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 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总数的二分之一。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当公司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时,董事会成员中 应当设一名公司职工代表董事。董事会中的职工代 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无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 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 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 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 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 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 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 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 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 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 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 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 款第(四)项规定。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 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 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 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时,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 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比例不符合要求的,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 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 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 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 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要求的,或者独立董事中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 选。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 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 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董事辞 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仍然有效。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 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 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二年 内仍然有效,但对涉及公司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 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信息董事应永久保密。董事在任 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 除或者终止。
【新增】第一百零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 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 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一人。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九名董事 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五)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 通知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 监事。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 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以直接书面通知、传真、 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 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 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 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 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无 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采用现 场、电子通信或者现场与电子通信相结合的方式。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由
前提下,可以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 决定做成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十年。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 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 为十年。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 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
【新增】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 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 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
 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 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 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 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 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 度报告同时披露。
【新增】第一百二十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 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增】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 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 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 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 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新增】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 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 情况和理由。
【新增】第一百三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 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 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 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第一百三十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 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 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 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 支持。
【新增】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 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新增】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由董事 会选举产生,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二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召集人。
【新增】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 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 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 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新增】第一百三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新增】第一百四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 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 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上市公司应当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上市公司应当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 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
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 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的,可以不再提取。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 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 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的,可以不再提取。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 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 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 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 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 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 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 十五。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 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 审计监督。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 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 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 外披露。
【新增】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 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 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 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 部门合署办公。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 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 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一百六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 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 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新增】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 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 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新增】第一百六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 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 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新增】第一百六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 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 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 计师事务所。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 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出、传真或邮件方式进行。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 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电话、微信等方式或者监 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送达董事。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 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 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 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 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 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被送达人签收 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 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以电子邮件 形式送出的,电子邮件发出之日即为送达);公司 通知以传真发送的,以传真输出的发送完成报告上 所载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话、微信方式 送出的,以短信回复或通话确认为送达日期;公司 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 日期。
【新增】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 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 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 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三十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 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 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 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三十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 刊上公告。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三十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 限额。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 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新增】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九 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 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 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 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 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 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新增】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 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 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新增】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 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 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 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 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 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 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 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 公示。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 (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 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 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 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 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 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 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 偿。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 偿。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 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 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 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 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 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 止。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 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 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代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本次章程修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制定、修订及废止部分治理制度的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并与最新修订的《公司章程》保持一致,根据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修订及废止了部分治理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制度名称制定/修订是否提交 股东会审 议
1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
2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
3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
4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
5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修订
6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
7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修订
8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 是

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制定
10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
1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
12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
1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
14发展战略管理制度修订
15总经理工作细则修订
16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修订
17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制度修订
18会计核算制度修订
19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修订
20内部审计制度修订
2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修订
22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
2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
24预算管理制度修订
25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修订
26筹资管理制度修订
27对外捐赠和赞助管理制度修订
28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修订
29舆情管理制度制定
30委托理财管理制度制定
31市值管理制度制定
3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制定
33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资金占用专项管理制度制定
34监事会议事规则废止-
35累积投票制度废止,已合并至《股东会议事规则》-
36外部信息使用人制度废止,已合并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37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38重大投资管理制度废止,已合并至《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39企业风险评估制度废止,已合并至《内部审计制度》-
40委托贷款管理制度废止,已合并至《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上述制度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第 1-9项的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其余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本次修订的《公司章程》及各项制度全文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31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