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波导(600130):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18:35:59 中财网
原标题:*ST波导: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要求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七条 公司应当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一)信息披露
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公众提供平等的机会以获取公司信息,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对外联系渠道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确保有专人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

(三)网络沟通渠道
公司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法定信息披露资料及其他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供投资者查阅或下载。

公司应积极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e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及股东关系的交流活动。

(四)现场调研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并为其提供便利。公司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相关身份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使来访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做好信息隔离,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五)股东会
公司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及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等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六)投资者说明会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可视情况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6.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公司应当在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并于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相关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七)路演及反向路演活动
公司可在推介经营业绩、实施融资计划等重大资本运作,或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情况下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与投资者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如公司重点项目有新进展、新技术时,可在适当时机安排反向路演活动,邀请投资者考察项目公司,并与管理层进行交流。

(八)财经媒体宣传与访谈
财经媒体采访原则上由公司证券部统一对接安排,受访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有关规定,访谈内容应坚持审慎、客观和准确的原则,不夸大其词,不误导投资者,不得谈论涉及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及其它股价敏感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四)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专职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证券部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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