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米康(300249):《投资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投资理财管理”是指在国家政策及创业板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原则,在确保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使用闲置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等行为。具体包括境内外的新股配售、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等二级市场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含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它投资理财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投资理财须报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投资理财活动。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四条公司投资理财管理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投资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五条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六条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七条公司进行投资理财,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 第八条公司进行投资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业务监管、风险控制、核算管理和信息披露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九条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投资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投资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审批权限与决策程序 第十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衍生品交易应当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公司进行投资理财的,应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二)公司用于投资理财的发生金额单次或连续12个月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一条公司进行投资理财的,应履行如下决策程序: (一)公司财务中心负责投资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投资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资金闲置情况做出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总经理向董事会提交投资理财方案及方案说明;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四)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审计委员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五)根据上述第十条规定应由股东会审批的投资理财,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公司投资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财务中心实施,财务中心负责对公司投资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定期向董事会报告进展情况,对董事会及股东会负责。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可授权总经理在一定投资额度、品种和期限内具体组织实施,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审批每笔投资理财并签署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在具体执行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投资理财方案时,应严格遵循董事会或股东会所批准的方案。由公司财务中心提出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具体运作投资理财的部门及责任人、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等内容,报公司财务总监初审,经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公司财务中心为公司投资理财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括:(一)负责投资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 (二)负责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及盈利能力强的专业金融机构作为受托方,并组织将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协议及相关合同审批表提交财务负责人进行风险审核; (三)在投资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公司财务中心指派专人跟踪理财产品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公司财务负责人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并按季度上报董事会理财进展情况和异常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控制投资风险,并及时向总经理和董事会汇报; (四)在投资理财业务延续期间,负责按月提取相关业务产生的利息收益,以符合有关会计核算原则;公司财务中心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投资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五)在投资理财业务到期日,负责向相关对方及时催收投资产品的本金和利息; (六)建立并完善投资理财管理台账; (七)负责及时将投资产品协议、产品说明书等文件及时归档保存;(八)建立投资理财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报告进展情况。 第四章业务监管及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公司进行投资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金融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投资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第十七条为降低投资理财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公司进行投资理财,只能选取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理财产品。 第十八条财务中心指派专人跟踪理财产品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买时情况不符等损失或减值风险时,公司财务负责人必须在知晓事件的第一时间报告总经理以及公司董事会,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九条财务中心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开设并管理理财相关账户,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负责投资理财相关的资金调入调出管理,以及资金专用账户管理。投资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投资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投资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严禁出借投资理财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 第二十条财务中心在具体执行投资理财事项前,要将有关内容告知公司审计部,并对审计部开展与此相关的审计业务进行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审计部负责审查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中心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财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核实结果应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汇报。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应提请公司及时终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 第二十二条审计部可根据具体投资理财事项的性质、金额大小采用不同的审计策略和程序,重点对合规合法性进行审计,做到总体把握、及时跟踪和反馈。 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投资理财事项予以关注。 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审计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有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进行投资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二十四条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投资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五章核算管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进行的投资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二十六条财务中心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投资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二十七条财务中心应建立并完善投资理财管理台账、投资理财项目明细账表。每月还应当编制盈亏报表。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根据《证券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定,对公司投资理财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九条公司投资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有关决议公开披露前,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投资理财信息,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第三十条公司披露的投资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投资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投资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投资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投资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三十一条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信息:(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十二条公司投资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提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有冲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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