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择(603721):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十月 第1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充分保护投 资者公平获取信息的权利,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的诚信度,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 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中所指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 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 活动。 第3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不 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4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5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沟通。第6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1)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2)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3)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4)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5)规范公司在接受调研、采访、沟通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 时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不断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支持并 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7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1)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 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 和行为准则。 (2)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 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3)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8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1)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的信息; (2)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3)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4)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5)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6)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7)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 易的违法违规行为。第9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1)中小投资者(包括在册的和潜在的); (2)特定对象。 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1)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2)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3)持有、控制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4)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10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 (2)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3)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4)公司的文化建设; (5)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6)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8)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9)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第一节 股东会 第11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12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节 网站、上证e互动平台 第13条 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公告公司相关信息,以供投资者查询。 第14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15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16条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17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18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19条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2)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3)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4)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5)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20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 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5)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 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6)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 说明会的情形。 第21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 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22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上市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四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23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24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25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26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公司可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27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28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29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30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31条 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有关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 看。 第五节 一对一沟通 第32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33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34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获得并作出报道。 第六节 现场参观 第35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第36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 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37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七节 电话咨询 第38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39条 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40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八节 接受调研 第41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42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 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43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 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44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 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 录像。 第45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 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 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 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 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 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 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 第46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参照本节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参照本节规 定执行。第47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承办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48条 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49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董事会秘书不能参加相关活动时,可委托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参加。 第50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介绍信息披露的进展情况及资本市场 动态。 第51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2)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3)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52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1)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2)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3)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 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4)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5)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6)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7)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8)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53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中小投资者以及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董事会秘书还可以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54条 公司应当做好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工作,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55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56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57条 公司人员在日常工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婉言谢绝对方就有关影响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波动的问题和公司业绩、签订重大合同的提问及其回答。 第58条 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询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的语言。 第59条 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等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等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要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应向分析师、基金经理等赠送高额礼品。 第60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公司应把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 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61条 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来访工作实行预约登记管理。 特定对象到公司调研、采访,以及参加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等相关活动,应提前三个工作日与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联系,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沟通(详见附件一),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预约登记(详见附件二)。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及时通知特定对象和公司相关部门做好活动的准备工作。 第62条 公司应加强接待活动的现场登记管理,明确提示责任义务。除前述部分已经规定的事项外,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详见附件三)。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若特定对象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公司证明或身份证明材料,公司应拒绝接待,并视情节轻重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 第63条 特定对象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64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65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2)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3)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4)其他内容。 第66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的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 第67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事后复核程序,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核查文件中涉及公司的基础信息是否存在未公开重大信息、虚假、错误或误导性记载,并在收到文件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特定对象提供书面反馈文件。文件核查过程中如果发现其中存在虚假、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其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68条 公司通过股东会、网站、上证e互动平台、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说 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调研 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 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 信息披露。 为了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投 资者关系活动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或其他可行 的方式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投资者关系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69条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交流会、网上说明会、业绩说 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 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70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项公告前应尽 量避免或者暂缓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 司将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进行信息披露。 第71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 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 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72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签署重大合同等重大事项时(公开招投标、竞拍 的除外),该重大事项未披露前或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 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及参与人签署保密协议(详见附件四), 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 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 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第73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提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该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74条 公司在特定对象的来访接待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内幕信息,公司将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进行正式披露。 第75条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详见附件五),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在上证e互动平台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公司该次投资者关系 活动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与公司此前已经刊载的演示文稿和文档内容基本相同的,可以不再重复上传,但应当在该次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予以说明。 第76条 公司不得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规泄露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的 披露行为不代替公司的法定披露义务。 第77条 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相关文件一旦在上证e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 不得撤回或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e互动平台申请在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第78条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 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第79条 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 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e互动 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 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第80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81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82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一: 预约须知 一、预约方式 1. 每周一至周五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电话预约。 办公电话: 2. 通过邮件、电话预约来访时间 电子信箱:tvzone@tvzone.cn 电话:0731——88745233 联系地址:长沙市开福区月湖街道鸭子铺路46号 邮编:410000 3. 联系人 董事会秘书:周智 证券事务代表:李姗 二、预约登记程序 公司在同意接待后,与您协商并确认接待日程安排,并请您提供问题提纲和相关资料。您需要填写《现场接待预约登记表》和《承诺书》。 三、接待安排 时间:9:30-11:30;13:30-16:30 四、其他 来访客人如需要酒店预定等协助,可与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联系。 附件二: 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接待预约登记表 1.来访时间是否接待:是□ 否□ 2.来访人姓名: 3.来访人工作单位: 4.来访人身份证号码: 5. 来访人类型: 投资者□ 证券机构□ 媒体□ 其他□ 6.接待时间: 7.接待地点: 8.日程安排: 9.关注内容: 10.希望陪同人员: 11. 董事会秘书意见: 附件三: 承 诺 书 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 ) ( ) ( ) 一 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 ) ( ) 六 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本公司 (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 ( ) ( ) 授权代表: 签章 日期: 附件四: 保密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当事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署: 甲方: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 一、双方拟进行项目合作,并正就该合作进行谈判和接触,以下称“重大事项”; 二、双方在此过程中,甲方会向乙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定义见下文),供乙方对项目评估及是否决定进行上述合作时使用; 三、甲方认为有必要对上述事项和信息进行保密,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双方承诺不对双方以外的第三人泄露本重大事项,直至甲方披露后。 包括谈判和接触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内容、进程、成果等。 2. 本协议中所述之“未公开重大信息”系指本协议双方就项目合作进行商务谈判过程中,由甲方通过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向乙方提供或披露的与项目及双方拟就项目进行合作有关的不为公众所知晓并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及资料,包括双方拟进行合作的条件及双方就项目进行合作谈判之事实。 3. 乙方承诺对甲方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防止未经过甲方许可而被披露给其他不相关的第三方。 4. 乙方不得利用本次重大事项及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也不得建议他人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 5. 双方同意并确认,本次重大事项将知悉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限于双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雇员和其为该重大事项合作而聘请的专业顾问,但在披露时应向此类人员说明项目性质,并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6. 双方同意并确认,其只将对方提供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用于与项目合作有关之目的。双方同意,乙方可将其从甲方获得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提供或披露给其内部与项目有关的董事、管理人员及相关雇员和其为进行项目合作而聘请的专业顾问,但在披露时应向此类人员说明保密信息的保密性质,并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7. 经甲方要求,乙方应及时将甲方所提供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原件及复印件归还给甲方。 8. 如接受方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不得不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应被视为违约。 9. 若违反本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0. 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诸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11. 本协议自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双方接受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 12. 本协议未尽事项,并不当然免除双方应承担的法定保密义务。 13.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五: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