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择(603721):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17:26:29 中财网
原标题:*ST天择: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二○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为提高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责任追究与处理。

第3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事业部、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4条 本制度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5条 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6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重大差错责任的认定标准
第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
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
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
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
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
影响的;
(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7)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三章重大差错更正程序
第8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存在重大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9条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或重大遗漏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或更正公告。

第四章责任的追究
第10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年报编制过程中,各职能部门、事业部、分公司及子公司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职能部门、事业部、分公司及子公司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11条 公司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应及时安排审计部或第三方中介机构查实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及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12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6)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上述追究责任的方式根据情节轻重使用,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

第13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事业部、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出
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1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
致的;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1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16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17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18条 本办法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19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20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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