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安股份(600596):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以下统称“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充分披露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信息的原则; 2、信息披露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的原则; 3、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 4、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2、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3、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 第五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 2、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它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及其变化、重大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开股东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3、企业文化; 4、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股东会; 3、公司网站; 4、分析师会议; 5、一对一沟通; 6、邮寄资料; 7、电话咨询; 8、广告、宣传单或其它宣传材料; 9、媒体采访和报道; 10、现场参观; 11、路演。 第七条《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八条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归属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条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 1、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以及监管部门的法规,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合规地披露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2、负责筹备股东会,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会议、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3、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寻和咨询; 4、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5、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采访、报道; 6、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7、与其它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8、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部门、分公司、公司持股超过50%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正副负责人、分公司正副负责人、公司持股超过50%的子公司的正副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三条投资者关系和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制订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十四条本标准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本标准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亦同。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9日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