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改《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相应内容。《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全文“股东大会” | 股东会 | 
| 全文“总经理” | 经理 | 
| 全文“副总经理” | 副经理 | 
| 第一条为维护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  |  | 
| 第八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由董事
会过半数选举产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 | 第八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由董事
会过半数选举产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 | 
| 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 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九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 
|  |  | 
|  |  |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财务总监)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 
|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支付相同价额。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 |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 | 
|  |  |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0,381,273股,全部为普通股,每股面值
1元人民币。 | 第十九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20,381,273股,全部为普通股,每股面值1
元人民币。 | 
|  |  | 
| 第二十条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
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  | 
|  |  | 
|  |  | 
|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方式。 | 
|  |  | 
| 第二十五条
……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五条
……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 
|  |  | 
|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权的标的。 | 
|  |  |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 | 第二十八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
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  | 
|  |  | 
|  |  | 
|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 |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 | 
|  |  | 
|  |  | 
|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
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义务。 |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
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
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同种义务。 | 
|  |  | 
|  |  | 
|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 
|  |  | 
| 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 相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
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三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
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
的除外。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
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 
|  |  | 
|  |  | 
|  |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
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
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新增 |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 第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
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 
|  |  | 
|  |  | 
|  |  | 
|  |  | 
|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
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
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
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 | 
|  |  | 
|  |  | 
|  |  | 
| 新增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新增 | 第四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 | 
|  | 上市公司利益。 | 
|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公司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
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
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
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
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
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连带责任。 |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
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
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交易
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 第四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交易
事项;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财
务资助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关
联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 | (十一)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财
务资助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关
联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 | 
|  |  | 
|  |  | 
| 第四十二条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本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八)深交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情形。
……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
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
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四十六条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本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八)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担保情形。
……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 | 
|  |  | 
|  |  | 
|  |  | 
|  | 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
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
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四十四条公司发生下列关联交易行
为,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豁免
按照前款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
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含邀标等受
限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
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
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
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
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
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
和服务的。 | 第四十八条公司发生下列关联交易行
为,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免于
按照前款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
开拍卖(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
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
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
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且上市公司无相应担保;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
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
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1/3时;
…… |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时;
…… | 
|  |  | 
|  |  |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 
|  |  | 
| 第四十七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注册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
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公司注册地或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地
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会提供便利。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十八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 | 第五十二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 
|  |  | 
| 第四十九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第五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  |  | 
|  |  | 
|  |  | 
| 第五十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 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 
|  |  | 
|  |  | 
|  |  | 
|  |  |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
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
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
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日内提出同
10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 第五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
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  |  | 
|  |  | 
|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在应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的证明材料。 | 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在应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的证明材料。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十三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 第五十七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 
|  |  | 
|  |  | 
|  |  | 
|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 第五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 
|  |  | 
|  |  | 
| 第五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 第六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
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围的除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 
|  |  | 
|  |  | 
|  |  | 
|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理由。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 第六十三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 第六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 
|  |  | 
|  |  | 
|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
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 | 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 
|  |  | 
| 第六十四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 第六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等;
…… | 
|  |  | 
|  |  | 
|  |  | 
|  |  | 
|  |  | 
| 第六十六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
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七十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
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 
|  |  | 
|  |  | 
|  |  | 
| 第六十七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 第七十一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 
|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  |  | 
|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 | 第七十三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  | 
|  |  | 
|  |  | 
|  |  | 
| 第七十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
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
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 | 第七十四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
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
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七十一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
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五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  | 
|  |  | 
|  |  | 
|  |  | 
|  |  | 
| 第七十二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 第七十六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 | 
|  |  | 
|  |  | 
| 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
报告。 |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  | 
| 第七十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七条除涉及公司的商业秘密不
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 
|  |  | 
|  |  | 
|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 | 第七十九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  |  | 
|  |  | 
|  |  | 
| 第七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八十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  |  | 
| 第七十八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 第八十二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权的2/3以上通过。 |  | 
|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  |  | 
|  |  | 
|  |  | 
|  |  | 
|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
(四)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
议事规则);
(五)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
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
(十三)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公
司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 第八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
(四)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
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五)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
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
(十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
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八十一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 第八十五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 
|  |  | 
|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 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 | 
| 第八十四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
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
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八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
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的合同。 | 
|  |  | 
|  |  | 
| 第八十五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
下方式:
……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采取以下方
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公司监事会提名;
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的股东提名。
(三)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名采
取以下方式:
1、监事会提名;
2、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
(四)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
会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包括独立董事)、
监事进行表决时,如所选董事、监事的人数
多于1人,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第八十九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
取以下方式:
……
(二)职工代表董事
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包括独立董事)进
行表决时,如所选董事的人数多于1人,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在累积投
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
别选举。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在选举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时,
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乘
以待选董事(包括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
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股东在选举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
事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
额乘以待选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人
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
个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按
得票数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包括独立董事)、
监事的当选。 | 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包
括独立董事)候选人,按得票数多少依次决
定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当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
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
进行表决。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
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
决。 | 
|  |  | 
|  |  | 
|  |  | 
| 第九十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 | 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 | 
|  |  | 
|  |  | 
|  |  | 
|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 第九十五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 
|  |  | 
|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  | 
|  |  | 
| 第九十五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
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 第九十九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
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 第九十六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
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 第一百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
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从股东会决议通过
之日起计算。 | 
|  |  | 
|  |  | 
|  |  | 
|  |  | 
|  |  | 
| 第九十八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 第一百零二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 
|  |  |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
限尚未届满;
…… | 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
届满;
…… | 
|  |  | 
| 第九十九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暂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
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
定。 | 
|  |  | 
|  |  |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
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
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
权; | 
|  |  | 
|  |  | 
|  |  | 
|  |  | 
|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限内
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
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
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的长短,
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
束而定。 | 第一百零八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
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
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
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
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
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
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
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
之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
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
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
终止。 | 
|  |  | 
| 新增 | 第一百零九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 | 
|  | 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董事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  |  | 
|  |  | 
|  |  | 
| 第一百零八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大会负责。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均由不少于
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
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
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
东会负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
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会
成员中包括3名独立董事。董事长和副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由 9名董事组
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会
成员中包括3名独立董事,1名职工代表董
事。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  |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
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  | 
|  |  | 
|  |  | 
|  |  | 
|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 
|  |  |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  | 
| 第一百一十八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
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二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 | 
|  |  |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
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 
| 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
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 
| 新增 | 第三节独立董事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
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
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 
|  |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
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
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
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
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 
|  |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条件。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
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
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 
|  |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
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
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
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七条所
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
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
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
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 
|  |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
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
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
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
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公司独立董
事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
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六年。独立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
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
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
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 
| 新增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其
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
责制定。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 
|  | 权。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三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总
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
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 
|  |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五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
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 
|  |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
集人。 | 
| 第一百二十九条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一百零一条(四)~(六)关于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八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  |  | 
| 第一百三十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九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 第一百三十二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一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 
|  |  | 
|  |  | 
|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  | 
| 第一百三十四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
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五十三条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
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  | 
|  |  | 
| 第一百三十五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
规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  |  | 
|  |  | 
|  |  | 
|  |  | 
| 第一百三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高级管
理人员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公司应撤销其在公司的一切职务;因此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该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
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 
|  |  | 
|  |  | 
|  |  | 
|  |  | 
|  |  | 
| 第七章监事会 | 删除 | 
| 第一节监事 | 删除 | 
| 第一百三十九条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期间不得兼任监事。 | 删除 | 
| 第一百四十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删除 | 
| 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删除 | 
| 第一百四十二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
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 删除 | 
| 第一百四十三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删除 | 
| 第一百四十四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
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 删除 | 
| 第一百四十五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删除 | 
| 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删除 | 
| 第二节监事会 | 删除 | 
|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
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
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
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非职工代表和适当比
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
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 | 删除 | 
|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 删除 |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
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  | 
|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 删除 | 
| 第一百五十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
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
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
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删除 | 
| 第一百五十一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
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
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
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不少于10年。 | 删除 | 
| 第一百五十二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删除 |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半年
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
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定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
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季
度报告。
上述定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
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  |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
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
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 
|  |  | 
|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  |  | 
|  |  | 
|  |  |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25%。 | 
|  |  | 
|  |  |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股东大会对方案
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
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
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
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 
|  |  | 
|  |  | 
|  |  |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基本原则
1、利润分配政策应兼顾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公司的长远利益,并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
分配利润总额,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
2、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制定和修改
过程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社会公众
股东的意见。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基本原则
1、利润分配政策应兼顾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公司的长远利益,并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
分配利润总额,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
2、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制定和修改
过程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社会公众股东
的意见。 | 
|  |  | 
| ……
(六)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
实施
1、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监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拟定
利润分配方案相关议案过程中,应充分听取
外部董事、独立董事意见。
…… | ……
(六)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
实施
1、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董事会拟定利润分配
方案相关议案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外部董
事、独立董事意见。
…… | 
|  |  | 
|  |  |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
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
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
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  |  | 
|  |  |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删除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
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 
|  |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
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
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
要的支持和协作。 |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
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
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董事可
以独立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咨询或者核查。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董事
可以独立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具体事
项进行咨询或者核查。 | 
|  |  | 
|  |  |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传真、信函、专人送达、电子邮
件、电话等方式进行。 | 删除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
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
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
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 
|  |  | 
|  |  | 
|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
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 
|  |  |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
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
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
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
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
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
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
润。 |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一条违反《公司法》及其
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
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
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
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
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
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
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公司。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 10%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  | 
|  |  |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
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  |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
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 
|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  |  | 
|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
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
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
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
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
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
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  |  | 
|  |  | 
|  |  | 
| 第一百八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
理人。 | 
|  |  | 
|  |  | 
|  |  | 
| 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二百零二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九十六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
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
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
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零八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
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
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
具有关联关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九十七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
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零九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
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
规定相抵触。 | 
|  |  | 
| 第一百九十九条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
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一条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  |  | 
|  |  | 
|  |  | 
| 第二百零一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
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待董事会制定后报股东大会批准生效,监事
会议事规则待监事会制定后报股东大会批
准生效。 | 第二百一十三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
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待董事会制定后报
股东会批准生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除上述条款外,原《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内容不变。如有其他修订系非实质性修订,如条款编号、引用条款所涉及条款编号变化、标点的调整等,因不涉及权利义务变动,不再作一一对比。对《公司章程》的上述修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待股东会审议通过上述修改章程的议案后生效。(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