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上集团(002593):日上集团: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4:30:34 中财网
原标题:日上集团:日上集团: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10月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有关人员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主管领导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管理部门,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负有向公司证券部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

第六条 重大信息报告人在公司重大信息公开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该重大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各子公司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股东会及作出的决议;
(三)公司、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交易: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第3项和第4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数额的担保;
2.与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金额超过人民币30万元的关联交易;
3.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金额超过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公司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涉及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项标准;5.未达到第1项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六)重大变更事项:
1.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5.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6.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财务总监辞任、被公司解聘;
7.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8.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9.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0.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1.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12.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社会责任相关事项:
1.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2.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者通知;3.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4.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具有负面影响的事项。

(八)其他重大事项:
1.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修正盈利预测;
2.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3.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4.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
5.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6.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7.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12.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三)项中关于重大交易事项的标准的规定。

第八条 应报告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免于披露的范围,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程序
第九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或者部门,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当面递交或者传真给董事会秘书或者公司证券部。

第十条公司证券部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分析、判断,并草拟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报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在审核后,应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完成后,公司证券部应指定专人对披露的重大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通报董事会和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各方。

第十二条 公司向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前,需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送。董事会秘书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要求相关部门对有关文件作出说明,有关部门及人员应予以配合。

第四章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视为违反岗位职责,公司将视情况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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