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上集团(002593):日上集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4:30:31 中财网
原标题:日上集团:日上集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规范、诚信运作,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及《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服务理念;
(三)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四)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经营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年度报告说明会;
(三)股东会;
(四)公司网站;
(五)一对一沟通;
(六)电子邮件、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现场参观、调研;
(九)分析师会议;
(十)互动易平台;
(十一)路演等。

第七条 公司设置投资者专线咨询电话、传真,开通投资者关系网上互动平台,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快捷、有效沟通。

第八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渠道、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不得在非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或其他场所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十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第十二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三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编写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六)违反上述各项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承诺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与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日常事务。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建立公司内部协调和信息采集机制,及时归集、汇总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公司经营、财务、项目等信息,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各种合规方式和渠道与投资者进行沟通,解答投资者咨询,接待安排投资者现场参观调研;(二)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及管理层;(三)组织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报、临时报告的编制、印制和邮送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四)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五)通过电子邮件、邮寄、互联网和手机短信等渠道,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人员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
(六)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深交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保持与其他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的良好交流与合作关系;
(七)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八)在公司发生重大诉讼、重大重组、管理层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九)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指定证券部专人负责接听投资者咨询电话、接待投资者现场来访,做好相关预约、登记、记录工作,并做好书面投资者关系档案记录。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交流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九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二十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布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指派或授权证券部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证券部人员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回复,提出拟回复内容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回复。

第二十四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经过培训并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应举行专题培训。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须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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