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上集团(002593):日上集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4:30:31 中财网
原标题:日上集团:日上集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25年10月)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2025年10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原则........................................................................................................1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2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及程序............................................................................................2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3
第六章 附 则................................................................................................................................ 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提高公司资产的经营效益,使其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并获取收益的行为。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一)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二)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1. 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 公司出(合)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 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4. 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对外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的对外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公司的对外投资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三)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
(四)公司的对外投资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五)必须坚持效益优先原则。在同等投资收益的情况下,在选择投资项目时,要先公司内,后公司外。

(六)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作为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风险投资。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和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七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部门参与研究、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审议并提出项目建议;对公司对外的基本建设投资、生产经营性投资和合营、租赁项目负责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对子公司及控股公司进行责任目标管理考核。

第九条 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股权投资、产权交易、公司资产重组等投资项目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调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的法律审核。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十二条 对外投资的权限原则上集中在公司;子公司采取授权方式取得投资权限。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及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战略委员会决策事项的前期准备工作,负责寻找、收集对外投资的信息和相关建议。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和各下属公司可以提出书面的投资建议或信息。

第十五条 对外投资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对该项目已有或有潜在的限制、公司能否获取与项目成功要素相应的关键能力、公司是否能筹集项目投资所需资源、项目竞争情况、项目是否与公司长期战略相吻合等方面进行评估,认为可行的,组织编写项目建议书,并上报董事长。

第十六条 董事长组织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应当认真分析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资风险以及相应的对策。

第十七条 通过对项目建议书的审慎审查,认为可行的,制作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根据投资决策权限提交相应有权审批机构(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十九条 对外投资的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分析报告,应当但不限于包括下述内容:
(一)投资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投资项目名称、投资目的、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企业名称、地址、规模、经济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工商税务登记等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应的附件)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可行性分析报告的内容应包括项目提出、受资企业基本情况(同上)投资形式和形态、投资量、资金来源、投资效果、效益测算、被投资企业的发展前景及产品和经营范围的市场需求状况、对投资的监督管理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条 需要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财务核算,按照每个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对外投资收益应及时入帐,不得转移或截留。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风险投资进行事前审查,对风险投资项目的风险、履行的程序、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出具审查意见。

第二十四条涉及有价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二十五条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二十七条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所有投资项目实施运作情况实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评价。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部门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有权依据其职责对公司投资决策程序的执行、投资项目(计划)的实施情况、投资收益回报情况及有关投资方面的其他事项进行监督。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项目监督部门或项目监督人应当及时报告,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权限定期报告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情况和有关部门的整改情况。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被投资企业破产、解散或经营终止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协议、章程规定,参与清算,对外投资管理部门应当做好资产评估工作,并在清理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外投资的损失。

第三十一条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自项目预选到项目竣工移交(含项目中止)的档案资料,由各专业投资部门负责整理归档。

第三十二条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子公司应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应当将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修订,自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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