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捷佳伟创(30072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作用,健全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除另有规定外,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员。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主任委员人选由董事会决定,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若委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审计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审计委员产生之日。 公司应当自审计委员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部门同时是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如发现公司存在购买审计意见迹象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进行否决。 第十三条 如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四)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五)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并提交检查报告。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和财务相关部门负责人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制度; (二)内部重大审计报告及外部审计报告; (三)外部审计机构的合同、专项审核及相关审核报告; (四)公司定期财务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核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细则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相关书面议案,呈报董事会讨论。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在公司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公布前应召开审计委员会例会,并于会议召开前两日通知全体委员,但在紧急情况时不受前述通知时间限制。经两名及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主任委员于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临时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每一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者本细则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