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佳伟创(300724):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1:26:29 中财网
原标题:捷佳伟创: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年 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总经理的职权、职责,规范总经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三条 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四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济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验,精通本行,熟悉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总经理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形、拟聘任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前款规定的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总经理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七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

第八条 公司应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选聘总经理及副总经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干预选聘程序,不得越过股东会、董事会直接任免。

第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公司章程》和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应和总经理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总经理的任免应履行法定程序。

第二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副总经理主要职权:
(一)副总经理作为总经理的助手,受总经理委托分管部门的工作。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
(二)总经理不在时,副总经理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职权。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责
第十四条 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正确处理所有者、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关系;
(二)组织公司各方面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各项经营指标,推行行之有效的责任制,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经营指标的完成;
(三)组织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注重分析研究市场信息,组织研究开发新产品,增强企业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
(四)采取切实措施,推进公司技术进步和公司的现代化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
(五)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抓好消防工作,认真搞好环境保护工作;(六)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不得越权行使职责;在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切身利益问题时,应事先听取公司职工代表的意见,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总经理应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注重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员工的劳动素质和政治素质,培育良好的企业文化,逐步改善员工的物资文化生活条件,注重员工身心健康,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六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第十七条 总经理违反前条规定所获得的利益,董事会有权作出决定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有权要求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总经理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四章 总经理工作机构和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总经理工作机构应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设置。

第二十条 总经理工作机构:
(一)公司视实际情况设置总经理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主要负责处理总经理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公司各个部门向总经理汇报工作;
(三)公司各个分支机构向总经理汇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建立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各下属企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或由总经理委托副总经理召集或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提交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

参加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认为必要时,可扩大到部门经理。总经理办公室需于会议召开三日前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全体与会人员,有紧急事项时,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准时出席。因故不能到会的,需提前请假。

根据工作需要,总经理可决定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经理会议:
(一)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二)其他副总经理提议时;
(三)董事会或者董事长提议时;
(四)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总经理视需要可决定公司本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也可通知有关分支机构负责人参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建立总经理报告制度:
(一)总经理根据董事会的要求,每季度至少一次向董事长或董事会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等方面。

(二)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总经理应在接到通知的三日内按照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的要求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程序:
(一)投资项目工作程序:总经理主持实施公司的投资计划。在确定投资项目时,应建立可行性研究制度,相关负责部门应将项目可行性报告等有关资料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并提出意见,并经董事会或总经理批准后实施;投资项目实施后,应确定项目执行人和项目监督人,执行和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审计;
(二)人事管理工作程序:总经理在提名公司副总经理时,应事先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总经理在任免公司部门负责人时,应事先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考核,由总经理决定任免;
(三)财务管理工作程序:根据董事会的决议,大额款项支出,应实行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联签制度;重要财务支出,应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告,财务部门审核,总经理批准;日常的大额费用支出,应本着降低成本、严格管理的原则,由使用部门审核,总经理批准;
(四)研发项目管理工作程序:总经理应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研发项目方案,组织专家对研发方案进行评估,并责成有关部门或专人配合研发负责人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定期向总经理汇报项目进度和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研发项目完成后,组织有关部门严格按规定进行验收,并进行决算审计;
(五)公司对于重大贸易项目管理、资产管理等工作,应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上述有关程序的内容,制定其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会议议题经充分讨论后,形成会议纪要,由总经理签署后下发执行。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由与会人员本人参加。会议应有完整会议记录,总经理和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章 总经理的聘任、解聘及绩效考核
第二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在其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报备。

总经理在签署《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时,应当由律师见证,由律师解释该文件的内容,在充分理解后签字盖章,并保证《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声明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持股情况除外)的,总经理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更新,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报备。

第三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可实行年薪制,报酬由董事会决定。

若董事兼任上述职务,其报酬由股东会决定。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解聘事由如下:
(一) 董事会决议解聘;
(二) 总经理主动辞职。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在任期内发生调离、辞职、解聘等情形之一时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与副总经理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并制定相关的绩效考核方案。总经理及副总经理的薪酬应同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并参照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发放。总经理及副总经理的薪酬分配方案应获得董事会的批准,并按相关程序和要求予以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对总经理的绩效评价是确定总经理薪酬以及其他激励方式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在任期内成绩显著,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可以给予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奖励,奖励可采用以下几种形式:
(一) 现金奖励;
(二) 实物奖励;
(三) 其他奖励。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与副总经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因工作失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公司董事会应积极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者本细则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的制定和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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