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号 | 修订前条
款 | 修改前内容 | 修订后条
款 | 修订后内容 |
| 1 | 第一条 |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
本章程。 |
| 2 | 第六条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59,434,027元 | 第六条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59,434,222元 |
| 3 | 第八条 |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
| 4 | | | 第 九 条
(新增) |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
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
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5 | 第九条 |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 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 6 | 第十条 |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 第十一条 |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
| | |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7 | 第十四条 | ……
公司可以根据国内外市场的变
化、国内外业务的需求和公司自身
的发展能力,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调
整公司的经营范围或投资方向、方
法等。 | 第十五条 | ……
公司可以根据国内外市场的变
化、国内外业务的需求和公司自身
的发展能力,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
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调整
公司的经营范围或投资方向、方法
等。 |
| 8 | 第十六条 |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 |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同价额。 |
| 9 | 第十七条 |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 | 第十八条 |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 |
| 10 | 第十八条 | 公司发起人姓名、认购的股份
总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情况如
下:…… | 第十九条 | 公司发起人姓名、认购的股份
总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情况如
下:……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21,266,800股,每股金额为1元。 |
| 11 | 第二十条 | 公司目前的股份总数为
559,434,027股,每股面值1元,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第二十一
条 | 公司目前的股份总数为
559,434,222股,每股面值1元,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 12 | 第二十一
条 |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资助。 | 第二十二
条 |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
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
取得本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
| 13 | 第二十二
条 |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新股;
(二)非公开发行新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 第二十三
条 |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
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
|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
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 14 | 第二十四
条 |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
划或股权激励;
(四)股东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
(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五
条 |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
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
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
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15 | 第二十五
条 | 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采取
以下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
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 第二十六
条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
| 16 | 第二十六
条 | 公司股东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可
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七
条 |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17 | 第二十七
条 |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八
条 |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质权的标的。 |
| 18 | 第二十八
条 |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 第二十九
条 |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
| | |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25%;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
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
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
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
上述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
公司向上市地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
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公司向上市地交易所申报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信息
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的两个交
易日内起,离任人员所持股份将全
部予以锁定。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
日起六个月内,离任人员增持本公
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股份在申报离职后的十八个
月或十二个月期满,且解除限售的
条件满足,上述人员可委托公司向
上市地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锁定。 | |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25%;所持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
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
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
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
上市地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
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公司向上市地交易所申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信息并办理
股份加锁解锁事宜的两个交易日内
起,离任人员所持股份将全部予以
锁定。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
日起六个月内,离任人员增持本公
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股份在申报离职后的十八个月或十
二个月期满,且解除限售的条件满
足,上述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上市地
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
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锁定。 |
| 19 | 第二十九
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 第三十条 | 公司持有 5% 以上股份的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 |
| | |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
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 |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
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
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法承担连带责任。 |
| 20 | 第三十条 |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 第三十一
条 |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
| 21 | 第三十一
条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
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
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二
条 |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
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
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
权益的股东。 |
| 22 | 第三十二
条 |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
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
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
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
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第三十三
条 |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
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
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
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
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
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
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 |
| |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23 | 第三十三
条 |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
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 | 第三十四
条 |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公司有关
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
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
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
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
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
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
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
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
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
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
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
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
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
规定。 |
| 24 | 第三十四
条 |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
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五
条 |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
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
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
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
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
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
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 |
| | | |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
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
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
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
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
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
披露义务。 |
| 25 | | | 第三十六
条 ( 新
增)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
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
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 |
| 26 | 第三十五
条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
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
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七
条 |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
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
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
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
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
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
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 |
| | | | |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
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
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
| 27 | 第三十七
条 |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
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
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三十九
条 |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
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28 | 第三十八
条 ( 删
除) |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
司作出书面报告。 | | |
| 29 | | | 第四十条
(新增)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
| 30 | 第三十九
条 |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
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
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
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 第四十一
条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
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
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
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
| | |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 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
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
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
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
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
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
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
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
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
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
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
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
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
任。 |
| 31 | | | 第四十二
条 ( 新
增)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
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
营稳定。 |
| 32 | | | 第四十三
条 ( 新
增)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
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
出的承诺。 |
| 33 | 第四十条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
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 第四十四
条 |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
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 |
| | |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
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
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以下重大购
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
或者出售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对子公司
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租入或者租出资产、赠与
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
资产抵押、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
移、签订委托或许可协议、放弃权
利(含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权等)等交易事项:
……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
托理财、证券投资的,以该期间最
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上述指
标。
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决策
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
范围。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
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等,可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股东
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第
3项或第5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元的,可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
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十四)审议批准以下提供财 | | 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
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
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以下重大购买
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
者出售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证
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对子公司投
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
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
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
权或者债务重组、资产抵押、研究
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
议、放弃权利(含优先购买权、优
先认缴出资权等)等交易事项:
……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
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
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
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
资产的比例,适用上述指标。相关
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
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
(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
相关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决策
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
范围。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
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等,可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股东
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第3
项或第5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
| | | 务资助事项(含委托贷款):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
3、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且
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
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十七)审议批准以下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
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
易,可以豁免按照本项的规定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1、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
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
等受限方式);
2、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
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
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3、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的;
4、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
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
贷款利率标准;
5、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
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十八)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
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
融资总额人民币不超过三亿元且不
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
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
大会召开日失效;
……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 | | 0.05元的,可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
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十一)审议批准以下提供财
务资助事项(含委托贷款):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
3、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且
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
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
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的,免于提交股东会审
议。
……
(十四)审议批准以下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
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
易,可以豁免按照本项的规定提交
股东会审议:
1、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
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
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
公允价格的除外;
2、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
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
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3、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的;
4、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
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
保;
5、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
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十五)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
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
资总额人民币不超过3亿元且不超
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
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
失效; |
| | | | | ……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
人代为行使。 |
| 34 | 第四十一
条 |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指公
司或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
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
事项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
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
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
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
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其中股东
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五)项担
保行为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之情形的,应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2/3以上通过。 | 第四十五
条 |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指公
司或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
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须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向他人
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
保事项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
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
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
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
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
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其中股东会
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五)项担保行
为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担保之情形的,应经出席
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2/3
以上通过。 |
| 35 | 第四十二
条 |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
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
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第四十六
条 |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
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
个月内举行。 |
| 36 | 第四十三
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 第四十七
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
| | |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
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
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
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37 | 第四十四
条 |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
海回天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
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
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
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
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 | 第四十八
条 |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
回天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
股东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
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
的,视为出席。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
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会通知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
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
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
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38 | 第四十五
条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程。
……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
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第四十九
条 |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
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的规定。
……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
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 39 | 第四十六
条 |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该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条 |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独立董事行使该职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
由并公告。 |
| 40 | 第四十七 |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 第五十一 |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
| | 条 |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
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条 |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
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41 | 第四十八
条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二
条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
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42 | 第四十九
条 |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
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 第五十三
条 |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
| | |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的证明
材料。 | |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
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
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的证明
材料。 |
| 43 | 第五十条 |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相应的
股东名册。 | 第五十四
条 |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以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44 | 第五十一
条 |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 | 第五十五
条 |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
| 45 | 第五十二
条 |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
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六
条 | 股东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
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46 | 第五十三
条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
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
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 第五十七
条 |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
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
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
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
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
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
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47 | 第五十四
条 |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前述通知
期限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第五十八
条 |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前述通知期限
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 48 | 第五十五
条 |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
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 第五十九
条 |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
体普通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 |
| | | 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
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
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
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
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 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
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
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 49 | 第五十六
条 |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量;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条 |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
| 50 | 第五十七
条 |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
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六十一
条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
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
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
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51 | 第五十八 |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
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
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
关部门查处。 | 第六十二 |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
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
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
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
门查处。 |
| 52 | 第五十九 |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 | 第六十三 |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
通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 |
| | | 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 | 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
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 53 | 第六十条 |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权
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
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
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四
条 |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
其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
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
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
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54 | 第六十一
条 |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
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
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
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五
条 |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
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
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
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
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
盖法人单位印章。 |
| 55 | 第六十二
条 ( 删
除) |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
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 | |
| 56 | 第六十三
条 |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
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
东大会。 | 第六十六
条 |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
| 57 | 第六十四 |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 第六十七 |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
| | 条 |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条 |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
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
| 58 | 第六十六
条 |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会议。 | 第六十九
条 |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59 | 第六十七
条 |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
违反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条 |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
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
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
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
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60 | 第六十八
条 |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
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
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
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
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 第七十一
条 |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
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
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
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
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
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会批准。 |
| 61 | 第六十九
条 |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
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二
条 |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
报告。 |
| 62 | 第七十条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三
条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
说明。 |
| 63 | 第七十二
条 |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
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 第七十五
条 |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
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
| |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
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
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 |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
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 |
| 64 | 第七十三
条 |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等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 第七十六
条 |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
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等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年。 |
| 65 | 第七十四
条 |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
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
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七十七
条 |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
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
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
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 66 | 第七十五
条 |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 第七十八
条 |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
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
| 67 | 第七十六
条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
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
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 第七十九
条 |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 |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
| 68 | 第七十七
条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
(二)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
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以及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
(五)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项;
……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
撤回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
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
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本
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
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八十条 |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
(二)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
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其他证券品种;
……
(五)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
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的修改;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
回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
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
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
| 69 | 第七十八
条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
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 | 第八十一
条 |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
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
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
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 |
| | | 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
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
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
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
的,征集人应当依规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征集公告、相关征集文件和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并按规定披
露征集进展情况和结果,公司应当
予以配合。征集人持有公司股票
的,应当承诺在审议征集议案的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前不转让所持股
份。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除法定条件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 |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
| 70 | 第七十九
条 |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
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
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与该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
系的股东可以出席,但应主动回
避;当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时,其
他股东可以要求其回避。 | 第八十二
条 |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
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与该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
的股东可以出席,但应主动回避;
当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时,其他股
东可以要求其回避。 |
| 71 | 第八十条 |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第八十三
条 |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
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
股东会提供便利。 |
| 72 | 第八十一
条 |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 第八十四
条 |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73 | 第八十二
条 |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
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 | 第八十五
条 |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 |
| | | 票制。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
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
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 | 东会选举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 74 | 第八十三
条 |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
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
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
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八十六
条 |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
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
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
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
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 75 | 第八十四
条 |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
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
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七
条 |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
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
会上进行表决。 |
| 76 | 第八十六
条 |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
决。 | 第八十九
条 |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
决。 |
| 77 | 第八十七
条 |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
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
东或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条 |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
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
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
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果。 |
| 78 | 第八十八
条 |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及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
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方式中所涉
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
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一
条 |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
会现场、网络及其他方式中所涉及
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
均负有保密义务。 |
| 79 | 第八十九
条 |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 第九十二
条 |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 |
| | |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
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
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 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
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
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
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
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 80 | 第九十一
条 |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
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四
条 |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
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
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 81 | 第九十二
条 |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
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
示。 | 第九十五
条 |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
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 82 | 第九十三
条 |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应在
股东大会决议生效后5日内就任。
公司应将董事、监事的变更情况及
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备案登记。 | 第九十六
条 |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应在股东会决议生效
后5日内就任。公司应将董事的变
更情况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备
案登记。 |
| 83 | 第九十四
条 |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
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
具体方案。 | 第九十七
条 |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
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
体方案。 |
| 84 | 第九十五
条 |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
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
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
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 | 第九十八
条 |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
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
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
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
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 |
| | | 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
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第
(一)至第(六)项情形的,相关
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
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在
任职期间出现上述第(七)、第
(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
务。
相关董事、监事应当停止履职
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
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
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监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
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 | | 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
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第
(一)至第(六)项情形的,相关
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
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在
任职期间出现上述第(七)、第
(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
务,停止其履职。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
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
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
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
数。
…… |
| 85 | 第九十六
条 |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
其职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可以
按照本章程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
累积投票制。董事任期三年,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每届
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但
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
连续任职已满六年的独立董事,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
董事总数的1/2。 | 第九十九
条 |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
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但是连续
任职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
职已满六年的独立董事,自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
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
议。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 86 | 第九十七
条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 | 第一百条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
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
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 |
| | | 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
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
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
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违反对公司忠
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
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
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
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
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
的业务;
……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
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
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
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
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
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
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
(四)项规定。 |
| 87 | 第九十八
条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
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
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
务。 | 第一百零
一条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
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
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
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
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
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
务。 |
| 88 | 第九十九 |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 第一百零 |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
| | 条 | 议。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
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
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连续两
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
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
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
董事职务。 | 二条 |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
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
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连续两
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
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
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
事职务。 |
| 89 | 第一百条 |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及独立
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
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
合法律法规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
计专业人士,辞职应当在下任董事
就任后方能生效,在辞职生效之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继
续履行董事职责。但本章程第九十
五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
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公
司应当在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
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 第一百零
三条 |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
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
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
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及独立
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
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
合法律法规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
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继
续履行董事职责。但本章程第九十
八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
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公
司应当在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
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 |
| 90 | 第一百零
一条 |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
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职
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3年内仍然有
效。 | 第一百零
四条 |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
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
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
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职
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3年内仍然有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
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
者终止。 |
| 91 | | | 第一百零
五条(新
增) |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
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
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
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92 | 第一百零
三条 |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
七条 |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 93 | 第一百零
四条(删
除) |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执行。 | | |
| 94 | 第一百零
五条 |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
责。 | 第一百零
八条 |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
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
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一名
职工代表。 |
| | 第一百零
六条 |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
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
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 | |
| 95 | 第一百零
七条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
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项、第(二)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对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作出决议;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财、证券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财务资
助、关联交易、衍生品交易、对外
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的设置; | 第一百零
九条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
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项、第(二)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对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作出决议;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证券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财务资助、
关联交易、衍生品交易、对外捐赠
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 |
| |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
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
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
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
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
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
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
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
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 | |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
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
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
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
| 96 | 第一百零
八条 |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
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一
十条 |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
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
| 97 | 第一百零
九条 |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批
准后实施。 | 第一百一
十一条 |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
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98 | 第一百一
十条 |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证券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财务资助、关联交易、衍生品交
易、对外捐赠等的权限,建立严格 | 第一百一
十二条 |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证券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财务资助、关联交易、衍生品交
易、对外捐赠等的权限,建立严格 |
| | |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
理财、证券投资、对子公司投资
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除根据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
(十三)项的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
批准外,交易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
上的对外投资由董事会审批决定;
交易金额低于5000万元的对外投资
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
托理财、证券投资的,以该期间最
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本项指
标。
(二)公司重大购买或者出售
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租
入或者租出资产、赠与或者受赠资
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资产抵押、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委托
或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优先购
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等交易
事项,除根据本章程第四十条(十
三)的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外,发生的交易达到《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7.1.2条规定标准的,应由董事会
审批,尚未达到该条规定标准的,
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
(三)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含委托贷款),应当由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
作出决议,达到本章程第四十条第
(十四)项规定标准的,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四)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指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
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由
董事会审批决定,并应当由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意,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标准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由董 | |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评审,并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
理财、证券投资、对子公司投资
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除根据本章程第四十四条第
(十)项的规定应提交股东会批准
外,交易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
对外投资由董事会审批决定;交易
金额低于5000万元的对外投资由董
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
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
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
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
资产的比例,适用本项指标。相关
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
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
(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
相关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二)公司重大购买或者出售
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租
入或者租出资产、赠与或者受赠资
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
经营、受托经营等)、债权或者债
务重组、资产抵押、研究与开发项
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
利(含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权等)等交易事项,除根据本章程
第四十四条第(十)的规定应提交
股东会批准外,发生的交易达到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第7.1.2条规定标准的,应
由董事会审批,尚未达到该条规定
标准的,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
批;
(三)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含委托贷款),应当由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
作出决议,达到本章程第四十四条
第(十一)项规定标准的,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会审
议;
(四)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指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
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由
董事会审批决定,并应当由出席董 |
| | | 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
(六)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
应当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
事会审议。
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衍
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
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
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衍生品
交易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批准单笔或连续十
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
上的对外捐赠事项,低于1000万元
的对外捐赠事项由董事会授权董事
长审批决定,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
条第(二十)项规定标准的,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 | |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意,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
标准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由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会审
议。
……
(六)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
应当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
事会审议。
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衍
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
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
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衍生品
交易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七)审议批准单笔或连续十
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
上的对外捐赠事项,低于1000万元
的对外捐赠事项由董事会授权董事
长审批决定,达到本章程第四十四
条第(十七)项规定标准的,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会审
议批准。 |
| 99 | 第一百一
十一条 |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
主持董事会会议;
……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
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
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 第一百一
十三条 |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
持董事会会议;
(……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
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
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
| 100 | 第一百一
十二条 |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
十四条 |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101 | 第一百一
十三条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
十五条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102 | 第一百一
十四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
在该项事实发生后10日内召集和主 | 第一百一
十六条 |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 |
| | | 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
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 | 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103 | 第一百一
十五条 | 除上述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
情形,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的通知应在会议召开3日以前以专
人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
事。 | 第一百一
十七条 | 除上述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的
情形,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的通知应在会议召开3日以前以专
人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
事。 |
| 104 | 第一百一
十八条 |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 第一百二
十条 |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
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
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会审议。 |
| 105 | 第一百二
十条 | ……
以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
的,会议通知、议题采取传真、信
函、电子邮件或者专人送达方式提
交各董事,董事可以采取电话、传
真、信函等书面方式将自己的意见
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会议决议由
董事会秘书起草后通过传真、信
函、电子邮件或者专人送达的方式
提交各董事,同意的董事应该在会
议决议上签字,并将签署后的决议
文本通过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方式
提交董事会秘书,自董事会秘书收
到多半数董事书面签署的董事会决
议文本之日起,该董事会决议即生
效。 | 第一百二
十二条 | ……
以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
的,会议通知、议题采取传真、信
函、电子邮件或者专人送达方式提
交各董事,董事可以采取电话、传
真、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自己
的意见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会议
决议由董事会秘书起草后通过传
真、信函、电子邮件或者专人送达
的方式提交各董事,同意的董事应
该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并将签署后
的决议文本通过特快专递或专人送
达方式提交董事会秘书。 |
| 106 | 第一百二
十二条 |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
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一百二
十四条 |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
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
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 107 | 第一百二
十四条 |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
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
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 | 第一百二
十六条 |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
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股东会决议,
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 |
| | | 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
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
责任。 | | 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
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
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
任。 |
| 108 | | | 第一百二
十 七 条
(新增) |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
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
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109 | | | 第一百二
十 八 条
(新增) |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
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
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
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
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
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
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
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
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 |
| | | | | 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
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
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
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
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110 | | | 第一百二
十 九 条
(新增) |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
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
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
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
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111 | | | 第一百三
十条(新
增) |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
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
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
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
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
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
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责。 |
| 112 | | | 第一百三
十一条 |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
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
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 |
| | | | | 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
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
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
况和理由。 |
| 113 | | | 第一百三
十 二 条
(新增) |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
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
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
| 114 | | | 第一百三
十 三 条
(新增) |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
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
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
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第一百三十二条所列事项,应
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
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
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
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
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
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
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 115 | | | 第一百三
十 四 条
(新增) |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 |
| 116 | | | 第一百三 |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5名,为不 |
| | | | 十 五 条
(新增) |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3名,由独立董事中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 117 | | | 第一百三
十 六 条
(新增) |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
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
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
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
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
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
| 118 | | | 第一百三
十 七 条
(新增)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
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
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
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
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
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
负责制定。 |
| 119 | | | 第一百三
十 八 条
(新增) |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
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委
员会成员均为5名,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
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
制定。
提名委员会、薪酬考核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
董事担任召集人。 |
| 120 | | | 第一百三
十 九 条
(新增) |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
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
| | | | |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
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
| 121 | | | 第一百四
十条(新
增)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
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
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
| 122 | 第一百二
十 五 条
(删除) |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 | | |
| 123 | 第一百二
十六条 |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
十一条 |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 |
| | 第一百二
十七条 |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
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关于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 | | |
| 124 | 第一百三
十条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 | 第一百四
十四条 |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 | | 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
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
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
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
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
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
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
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125 | 第一百三
十四条 |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四
十八条 |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126 | 第一百三
十六条 |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
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
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
事项。 | 第一百五
十条 |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
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
事项。 |
| 127 | 第一百四
十一条 |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
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
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
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
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
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
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
露时,及时向上市地交易所报告并
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
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
上市地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市
地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 | 第一百五
十五条 |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
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
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
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
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
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
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
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
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
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
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 |
| | | 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
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上市地交易所其他相
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
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
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
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上市地交
易所报告;
(八)法律法规、本章程或董
事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务时应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的有关规定。 | | 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及本章程,切实履行其所
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
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
(八)法律法规、本章程或者
董事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务时应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的有关规定。 |
| 128 | 第一百四
十 二 条
(删除) |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 |
| 129 | 第一百四
十 三 条
(删除) |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
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的财产。 | | |
| 130 | 第一百四
十 四 条
(删除) |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 |
| 131 | 第一百四
十 五 条
(删除) |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
务。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将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或者
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将导致职工代表
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
一的,辞职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
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
辞职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
按照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本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的辞
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公司应当在监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
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监事会构成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 |
| 132 | 第一百四
十 六 条 |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 | | |
| | (删除) |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 |
| 133 | 第一百四
十 七 条
(删除) |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
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 | |
| 134 | 第一百四
十 八 条
(删除) |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135 | 第一百四
十 九 条
(删除) |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 |
| 136 | 第一百五
十条(删
除) |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
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
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
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
代表的比例不低于监事人数的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 |
| 137 | 第一百五
十 一 条
(删除) |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
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
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
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
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
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 | |
| | | 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承担。 | | |
| 138 | 第一百五
十 二 条
(删除) |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会会议。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分别
在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10日和
3日以前以专人或电子邮件等方式
送达全体监事。 | | |
| 139 | 第一百五
十 三 条
(删除) |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
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 |
| 140 | 第一百五
十 四 条
(删除) |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
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
通过。 | | |
| 141 | 第一百五
十 五 条
(删除) |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
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
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可以由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 | |
| 142 | 第一百五
十 六 条
(删除) |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
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
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
至少保存10年。 | | |
| 143 | 第一百五
十八条 |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 | 第一百五
十七条 |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
告。
…… |
| 144 | 第一百五
十九条 |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
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
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
十八条 |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
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145 | 第一百六
十条 |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
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
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 第一百五
十九条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
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
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
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 |
| | | 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
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
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
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
分配利润。 | | 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
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
分配利润。 |
| 146 | 第一百六
十一条 |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
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六
十条 |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
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
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
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
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
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 147 | 第一百六
十二条 |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
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
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六
十一条 |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
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
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
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
的派发事项。 |
| 148 | 第一百六
十三条 |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
(六)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在实
施上述现金分红之余进行股票股利
分配,股票股利的具体分配方案由
董事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
(七)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
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
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
分红。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
序和机制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
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
程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
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公司每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由董
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
拟定,提交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审
议决定。 | 第一百六
十二条 |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
(六)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在实
施上述现金分红之余进行股票股利
分配,股票股利的具体分配方案由
董事会拟定,提交股东会审议批
准:
……
(七)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会召
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
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
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
红。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
序和机制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对利润分
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应当充分
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
见。
公司每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由董
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
拟定,提交股东会以普通决议审议
决定。 |
| | | ……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
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
表决,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
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
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
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
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
期分红方案。
(九)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由公司董事会草拟,经董事会、监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审议,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
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东参与
股东大会表决,充分征求社会公众
投资者的意见,以保护投资者的权
益。 | | ……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
行审议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
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会表
决,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
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
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
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
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
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
方案。
(九)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由公司董事会草拟,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
议,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
以方便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会表
决,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意
见,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
| 149 | 第一百六
十四条 |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
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
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
十三条 |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
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
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
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内部审
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
外披露。 |
| | 第一百六
十五条 |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
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
告工作。 | | |
| 150 | | | 第一百六
十 四 条
(新增)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
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
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
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
部门合署办公。 |
| 159
1 | | | 第一百六
十 五 条
(新增) |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
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
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
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152 | | | 第一百六
十 六 条 |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
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 |
| | | | (新增) | 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
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153 | | | 第一百六
十 七 条
(新增) |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
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
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
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154 | | | 第一百六
十 八 条
(新增) |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
责人的考核。 |
| 155 | 第一百六
十七条 |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
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
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
十条 |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
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156 | 第一百六
十九条 |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
东大会决定。 | 第一百七
十二条 |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
东会决定。 |
| 157 | 第一百七
十条 |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
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
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
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
形。 | 第一百七
十三条 |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
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
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
形。 |
| 158 | 第一百七
十三条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
电子邮件方式或公告方式等进行。 | 第一百七
十六条 |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
以公告方式进行。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方式或公告
方式等进行。 |
| 159 | 第一百七
十五条 |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
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
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
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 第一百七
十八条 |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
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
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
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
| 160 | | | 第一百八
十 一 条
(新增) |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
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
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
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161 | 第一百七
十八条 |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 第一百八
十二条 |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
| | |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
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 | 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
| 162 | 第一百七
十九条 |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
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
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八
十三条 |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
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 163 | 第一百八
十条 |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
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上公告。 | 第一百八
十四条 |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 |
| 164 | 第一百八
十二条 |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
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
十六条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
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
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
规定的除外。 |
| 165 | | | 第一百八
十 七 条
(新增) |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条
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
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
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
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
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
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
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
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
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
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
前,不得分配利润。 |
| 166 | | | 第一百八
十 八 条
(新增) |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
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
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 |
| | | | | 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167 | | | 第一百八
十 九 条
(新增) |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
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
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
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168 | 第一百八
十四条 |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
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
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
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
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
散公司。 | 第一百九
十一条 |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
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
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
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
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
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
示。 |
| 169 | 第一百八
十五条 | 公司有前条第(一)项情形
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
十二条 | 公司有前条第(一)项、第
(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
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
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 |
| 170 | 第一百八
十六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
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
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
十三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
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
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
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
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
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171 | 第一百八
十七条 |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
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 第一百九
十四条 |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
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
| | |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
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
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
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
活动。 | |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
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
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
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
活动。 |
| 172 | 第一百八
十八条 |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上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
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
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第一百九
十五条 |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
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
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 173 | 第一百八
十九条 |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
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
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
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
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
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
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
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
会分配给股东。 | 第一百九
十六条 |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
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
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
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
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
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
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
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
会分配给股东。 |
| 174 | 第一百九
十条 |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
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
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
十七条 |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 175 | 第一百九
十一条 |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
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
终止。 | 第一百九
十八条 |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
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 176 | 第一百九
十二条 |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
法履行清算义务。 | 第一百九
十九条 |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
| | |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
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 177 | 第一百九
十四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
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
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
程。 | 第二百零
一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
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
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
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的。 |
| 178 | 第一百九
十五条 |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
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
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
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第二百零
二条 |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
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
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
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 179 | 第一百九
十六条 |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
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
修改本章程。 | 第二百零
三条 |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
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
改本章程。 |
| 180 | 第一百九
十八条 |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
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
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
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
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
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
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零
五条 |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
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
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
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
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
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
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
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
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181 | 第一百九
十九条 |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
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零
六条 |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
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 |
| 182 | 第二百条 |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
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
歧义时,以在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
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 | 第二百零
七条 |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
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
歧义时,以在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 |
| | | 程为准。 | | 程为准。 |
| 183 | 第二百零
一条 |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超过”、“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零
八条 |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都含本数;“不满”、“以
外”、“超过”、“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
| 184 | 第二百零
三条 |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
事规则。 | 第二百一
十条 |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
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
| 185 | 第二百零
四条 | 本章程自其草案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次日起施行。 | 第二百一
十一条 | 本章程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次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