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天新材(300041):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管理,加强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外部单位是除本公司以外的其它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大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政府有关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媒体等外部单位。 本制度所指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公司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等信息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七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单位报送年报、定期财务报表等相关信息时,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向外部单位提供的信息不得多于业绩快报的内容。 第八条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应将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类别、报送时间、对外信息使用人保密义务书面提醒、保密承诺函、登记备案情况等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室备案。 第九条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并要求相关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交保密承诺函。 第十条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如因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公司应在获知信息后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二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应当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公司内部单位或人员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解释及修订,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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