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天新材(300041):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1:26:24 中财网
原标题:回天新材: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董事包括公司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及独立董事。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二)责、权、利对等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的薪酬标准与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五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薪酬标准及构成
第七条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事津贴按年计算,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确定。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员工津贴组成,基本薪酬按照其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标准;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并结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完成个人年度工作目标的考核情况核算发放;员工津贴根据其司龄、个人荣誉、个人经历等情况核定标准。

第九条本制度所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奖金或奖励等。

第四章薪酬发放
第十条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内部的薪酬发放制度执行。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或薪酬决议之日起的次月按月发放。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津贴,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薪酬调整
第十二条公司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发展需要。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包括:
(一)同行业薪酬变动水平;
(二)通胀水平;
(三)公司经营效益情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第十四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公司在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其他激励事项
第十五条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对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激励并实施相应的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等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相关事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确定。

第十七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有利于激励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高工作绩效和促进经营指标达成的其他激励方案,并制订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订,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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