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龙电业(600769):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关于利益冲突、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严格履 行通知、申报等义务,以保证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披露其 在公司中的股份权益及变动情况,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 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 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 第四条董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变动公司股份制 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及监督检查情况负责。 第二章信息登记与披露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 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 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 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 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 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 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行为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 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信息的 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 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 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所持公司股份发 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网站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买卖公司股份管理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 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 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 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 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 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 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 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 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决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 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 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 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 四条之 规定,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 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第十四条规定的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 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七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 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 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 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九条《公司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 司股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限制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 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公司 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给公 司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信誉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及承 担公司处理或解决该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二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工作细则内容与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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