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龙电业(600769):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1:01:24 中财网
原标题:祥龙电业: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监督管理工作,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义
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
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董事会秘书资格。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3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评;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
、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
,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
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
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和解聘
第六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3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
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
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八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
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
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
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任一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
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条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
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
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
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
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
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3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
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任职条件。

第十三条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
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制度任职资格的说
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
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四章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
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
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
泄露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
体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的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其
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
职责。

守《公司章程》,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
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和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
员、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系,以公司名义办理信
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工作细则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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