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龙电业(600769):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监督管理工作,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义 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 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董事会秘书资格。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3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评;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 、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 ,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 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 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和解聘 第六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3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 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 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八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 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 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 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任一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 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条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 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 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 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 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 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3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 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任职条件。 第十三条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 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制度任职资格的说 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 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四章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 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 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 泄露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 体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的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其 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 职责。 守《公司章程》,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 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和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 员、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系,以公司名义办理信 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工作细则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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