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龙电业(600769):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信息披露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有效的传递、汇集和管理, 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切 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品牌、形象 、经营、发展、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 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要会议、重大交易 、关联交易、重大诉讼和仲裁、重大风险、重大变更事项等。 第三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 条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送义务的有关人员、 部门和机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送。 第四条“信息报送义务人”包括公司、公司董事、总经理、总会 计师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 其相关工作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报送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 一责任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送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 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五条信息报送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履行信息 报送义务,对所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 应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披露事务,证券部为 重大信息内部报送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分公司及子公司发生或即将 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日常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重大变更事项、重大风险事项等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一)重要会议 1、召开董事会并形成决议; 2、召开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并形成审议意见; 3、独立董事作出声明、意见及报告; 4、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5、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 (二)重大交易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 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公司、分公司及子公司发生上述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达 到或者累计十二个月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信息对口的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报送: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包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应当及时报告。 (三)日常交易 所指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交易 ,主要包括: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公司签署涉及上述交易的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涉及上条第1、2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2、涉及上条第3-5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3、公司或者交易所认为可能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四)重大关联交易 公司、分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人(包括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 )发生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 报送: 1、本制度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 时报告:(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1、公司、分公司及子公司发生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2、连续十二个月发生的诉讼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项所述标准 的; 3、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 4、涉及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5、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 但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诉讼事项。 (六)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2、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4、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 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5、变更为公司年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七)重大风险事项 公司、分公司及子公司发生如下重大风险事项,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报送: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环保事故; 3、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 清偿; 4、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5、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6、公司决定解散、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 关闭;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达到总资产 30%的; 10、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3、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 履行职责; 14、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 外的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 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 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5、相关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 风险情况。 (八)其他重大事项 1、公司月度经营情况、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及其更正 ; 2、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 3、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5、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形成相关决议; 6、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对公司 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出审核 意见; 7、公司董事、总经理或者总会计师发生变动; 8、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 9、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 生重大影响; 10、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年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1、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12、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3、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 、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5、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行业 分类发生变更; 16、以上事项未曾列出,或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报送标准,但信息 报送义务人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 事件,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其他相关制度要求应向 公司报送的信息。 第八条需要报送的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但未明确的,参照本制 度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公司章程》等有关的治理文件执行。若需要报送的事项系子公司所发生,同 样以此为参考依据确定是否需要报送。 第九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在第一 时间将相关信息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公司董事会,提供相关文 件资料,并持续向公司通报进程: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 司证券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向公司做出书面报送,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 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公司 董事会秘书。若购买行为已发生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 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20个交易日前将其减持计划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规范本人及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买卖行为,若出现无法准确判 断的买卖事项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信息报送义务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 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 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以使所报送的信息符合规定。 第三章信息报送的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信息报送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含传真、电子邮件方 式)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送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十五条信息报送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依照本制度规定的程 序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送重大信息;若因重大信息 所涉事项紧急,应在第一时间以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最快捷方式 通知董事会秘书拟报送的信息,并随即将与所报送信息有关的文件 资料送交证券部,由其相关工作人员签收。 第十六条拟报送的信息及相关文件、资料需经信息披露义务 人所在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审阅签字后方可报送公司董 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信息报送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送信息的进展情况 ,在所报送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送义务并提 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就已报送的重大信息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 应当及时报送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 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送变更 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已报送的重大信息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 时报送批准或否决情况; (三)已报送的重大信息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送逾 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四)已报送的重大信息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 ,及时报送交付或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 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报送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 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日报送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 付或者过户; (五)已报送的重大信息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送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信息报送义务人了解应报送 信息的详细情况,信息报送义务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说 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可以要求各信息报送义务人定期提交工 作计划(包括生产经营计划、投资计划、融资计划、重大资产的购 买或出售计划及其他计划)和经营情况信息(包括生产经营信息、 投资信息、融资信息、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情况、涉及的诉讼、仲裁 情况、人事变动信息及证券部要求的其他信息),以便及时向公司 董事会报送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信息发生时,应当及时 通知董事会秘书并报送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送 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一条重大信息内部报送义务的责任人和联络人对履行信 息报送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诿。 第四章信息报送的责任划分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长为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最终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外公开披露信 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向董事会 报送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证券部是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对接部门,负责协助 董事会秘书收集审核公司重大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 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 第二十四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为公司内部的信 息披露部门,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报送本制度规定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本制度要求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送本制度规 定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根据其任 职机构或部门的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履行 信息报送义务的联络人,具体负责本机构或部门应报送信息的收集 、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信息 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七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及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未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且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的,均不 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或对已披露的重大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对 信息报送义务人负有督促义务,应督促其履行信息报送职责。 第五章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信息报送义务人或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送信 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除因法定义务之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等信息,并有义务根据《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将知情信息登记备案。 第三十条信息报送义务人由于知悉不报、工作失职或未按本 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送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 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根据相关制度对报送人进行追究,追究 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出现责任追究范围内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 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三十一条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报送信息和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送信息和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送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送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所称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 的具体范围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人的认定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信息报送义务人获知 应报送信息的4小时内。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