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龙电业(600769):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1:01:21 中财网
原标题:祥龙电业: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充分保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审
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全体董事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
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的选举和罢免,由董事会决定。

召集人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
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
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
人数。委员辞职将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
工作细则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
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

第六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任职资格及义务规
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权限:
(一)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
机构;
(三)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
协调;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及董事
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
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
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
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
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
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下列职
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
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
过程;
(四)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
提交董事会决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
审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督
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
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
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
责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
问题或者线索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等外
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控制检
查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
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审计委员会可以定期组织分
析评估意见和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在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中予以体现。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
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
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并至少于会
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可随时通过通讯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
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会议在保障委员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视频会议、电话会议、书面传签
、传真或其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
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
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十八条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委员只能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委员出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
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二条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
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
职务。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一人一
票。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审计委员会会议记
录应当妥善保存。

第二十七条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第二十八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至少”,均含本数,
“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工作细则内容与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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