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龙电业(600769):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1:01:21 中财网
原标题:祥龙电业: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提名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由
董事会在委员会成员范围内选举产生,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委员辞职将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
则的规定的,拟辞职的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

第六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任职资格及义务规定
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提名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
报告、建议或总结等形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
予配合。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经两名及以上委员或召集人提议可召开,
并至少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可以随时通过通讯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会议在保障委员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视频会议、电话会议、书面传签、传真或其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提名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十三条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委员只能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出席会议。

第十六条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
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七条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决议的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一人一票。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提名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第二十二条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至少”,均含本数,“过
半数”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工作细则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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