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龙电业(600769):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提名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由 董事会在委员会成员范围内选举产生,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委员辞职将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 则的规定的,拟辞职的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 第六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任职资格及义务规定 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提名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 报告、建议或总结等形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 予配合。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经两名及以上委员或召集人提议可召开, 并至少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可以随时通过通讯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会议在保障委员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视频会议、电话会议、书面传签、传真或其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提名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十三条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委员只能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出席会议。 第十六条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 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七条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决议的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一人一票。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提名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第二十二条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至少”,均含本数,“过 半数”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工作细则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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