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取消监事会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125,7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具体如下:
以上股份回购注销完成后,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1,125,700.00元,公司股份总数减少1,125,700股。减少后公司注册资本由1,004,180,587.00元减少至1,003,054,887.00元,公司股份总数由1,004,180,587股减少至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修订如下:
| 序号 | 原内容 | 修改后 |
| 1 | 第一章
第一条为维护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章
第一条为维护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
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 2 | 第一章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4,180,587.00元。 | 第一章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3,054,887.00元。 |
| 3 | 第一章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一章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
| 4 | 新增 | 第一章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5 | 第一章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 第一章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
| 6 | 第一章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 第一章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 |
| |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 |
| 7 | 第一章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
及由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章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 8 | 第一章
第十二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
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
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
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公司要
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
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 第一章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 9 | 第二章
第十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
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建筑智能化系统
设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认证服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
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
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业务
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
需取得许可的培训),汽车零部件研发,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试验机制造,
试验机销售,轨道交通专用设备、关键
系统及部件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
出口,汽车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
汽车零配件零售,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
仪器仪表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电子元
器件零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
化工产品),金属材料销售,非居住房
地产租赁,会议及展览服务,市场营销
策划,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广告制作,
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计量技术
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
询服务,软件开发,软件销售,电子产
品销售,通讯设备销售,办公设备销售,
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人工智
能硬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 第二章
第十六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建筑智
能化系统设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认证
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
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
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业务培
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
得许可的培训),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
零部件及配件制造,试验机制造,试验机
销售,轨道交通专用设备、关键系统及部
件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汽车
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汽车零配件
零售,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仪器仪表销
售,机械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化
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金
属材料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会议及
展览服务,市场营销策划,项目策划与公
关服务,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广告设计、
代理,计量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软件销售,
电子产品销售,通讯设备销售,办公设备
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人
工智能硬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前
款所指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
审核为准。公司可以根据国内外市场变
化、业务发展和自身能力,调整经营范
围,并按规定办理有关调整手续。 | 前款所指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的登
记审核为准。公司可以根据国内外市场变
化、业务发展和自身能力,调整经营范围,
并按规定办理有关调整手续。 |
| 10 | 第三章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三章
第十八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支付相同价额。 |
| 11 | 第三章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 | 第三章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 |
| 12 | 第三章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04,180,587股,均为境内人民币普通
股。 | 第三章
第二十二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003,054,887股,均为境内人民币普通
股。 |
| 13 | 第三章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三章
第二十三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
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
以上通过。 |
| 14 | 第三章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三章
第二十四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方式。 |
| 15 | 第三章
第二十四条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
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 第三章
第二十五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
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
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
理。 |
| 16 | 第三章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注销。 | 第三章
第二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
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经2/3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注
销。 |
| 17 | 第三章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三章
第二十九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18 | 第三章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三章
第三十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质权的标的。 |
| 19 | 第三章
第三十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
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章
第三十一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
| 20 | 第三章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 第三章
第三十二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 |
| |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
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
| 21 | 第四章
第一节股东 | 第四章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
| 22 | 第四章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
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四章
第三十三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
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23 | 第四章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二)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 第四章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 |
| | (六)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司的法人股东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
代理人代表其行使权利。 |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司的法人股东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
代理人代表其行使权利。 |
| 24 | 第四章
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
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四章
第三十六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
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
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
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
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
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
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
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
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
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第(五)项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
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通知股东到公司指定地点现场查阅、
复制,股东应当根据公司要求签署保密协
议。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
材料的,适用上述规定。 |
| 25 | 第四章 | 第四章 |
|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
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
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
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
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
露义务。 |
| 26 | 新增 | 第三章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
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27 | 第四章
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 第四章
第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
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
| |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按
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 28 | 第四章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 第四章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
| 29 | 第四章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 删除 |
| |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
| 30 | 新增 | 第四章
第四十三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
| 31 | 新增 | 第四章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32 | 新增 | 第四章
第四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
务,维护公司利益。 |
| 33 | 新增 | 第四章
第四十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
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
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
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
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
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
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 |
| | | 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公司章程
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
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
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
担连带责任。 |
| 34 | 新增 | 第四章
第四十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
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
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35 | 新增 | 第四章
第四十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
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36 | 第四章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 | 第四章
第四十八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担保及财务资助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
| | 保及财务资助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
债券作出决议。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
3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
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
股东会决议。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上
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
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37 | 第四章
第四十三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
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
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单位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
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公司发生下列财务资助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 第四章
第四十九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
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单位的规定,应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
对外担保事项。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
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
公司发生下列财务资助行为,须经股东会
审议通过: |
| |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
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
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
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违反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及权限违规提供
对外担保、财务资助的,公司将视情节
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严重责任的董
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处
分。给公司及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直
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
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
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
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
违反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及权限违规提供
对外担保、财务资助的,公司将视情节轻
重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处分。给公司及股东利
益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
的赔偿责任。 |
| 38 | 第四章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章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39 | 第四章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章
第五十二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会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
提供便利。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
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40 | 第四章 | 第四章 |
| | 第四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的法律意见。 |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
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法律意见。 |
| 41 | 第四章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 | 第四章
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
| 42 | 第四章
第四十八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四章
第五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
明理由并公告。 |
| 43 | 第四章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第四章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
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
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 44 | 第四章
第五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 第四章
第五十六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
| |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
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 45 | 第四章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四章
第六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
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
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
| 46 | 第四章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非职
工代表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
中应充分披露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非职工代
表监事外,每位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四章
第六十四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47 | 第四章
第六十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
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
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
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四章
第六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
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
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
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
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
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 48 | 第四章
第六十二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
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四章
第六十八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
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
书面授权委托书。 |
| 49 | 第四章
第六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 第四章
第六十九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
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 |
| |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
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50 | 第四章
第六十四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 51 | 第四章
第六十五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四章
第七十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
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52 | 第四章
第六十六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 第四章
第七十一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 53 | 第四章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会议。 | 第四章
第七十三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54 | 第四章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 第四章
第七十四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
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
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
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 |
| |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55 | 第四章
第七十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
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
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
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
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
批准。 | 第四章
第七十五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
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
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
或者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会批准。 |
| 56 | 第四章
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 第四章
第七十九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 |
| 57 | 第四章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10年。 | 第四章
第八十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
| 58 | 第四章
第七十七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 第四章
第八十二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
| |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
会会议的股东。 |
| 59 | 第四章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 第四章
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 60 | 第四章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 第四章
第八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
| 61 | 第四章
第八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 第四章
第八十五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
|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
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
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
| 62 | 第四章
第八十三条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
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决。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
或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董事会、监
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
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提名人应事先征得候选人同
意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提名股东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
(二)被提名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提名人简历和基本情况说明;
(四)被提名人任职资格声明;
(五)证券交易所及本章程需要提交的
其他资料。 | 第四章
第八十八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
事(含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
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提名人应
事先征得候选人同意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提名股东的身份证明;
(二)被提名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提名人简历和基本情况说明;
(四)被提名人任职资格声明;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章程需要提交
的其他资料。 |
| 63 | 第四章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进行
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第四章
第八十九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
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
行累积投票制。若公司存在单一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
上,股东会在董事的选举中应当采用累积
投票制。 |
| 64 | 第四章 | 第四章 |
| |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
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
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
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
决。 |
| 65 | 第四章
第九十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
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 | 第四章
第九十五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
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66 | 第四章
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非
职工代表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
非职工代表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大会结
束后立即就任。 | 第四章
第一百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在股东会表决通过
后立即就任。 |
| 67 | 第六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 第六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
| 68 | 第四章
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 第四章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
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
| |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
履职。 |
| 69 | 第六章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
除其职务。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公司暂不设置职工代表董
事。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 第六章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公司设置职工代表董事1名,职工代表董
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
股东会审议。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1/2。 |
| 70 | 第六章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 第六章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
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
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
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
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
| |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
项规定。 |
| 71 | 第六章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六章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
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
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
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
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72 | 第六章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 第六章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
| |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2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
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73 | 第六章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
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
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
效,直至该等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
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
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
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
结束而定。 | 第六章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
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
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
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
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
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
其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1年内仍然
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
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
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等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
平的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
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
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 74 | 新增 | 第六章
第一百一十二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
公司予以赔偿。 |
| 75 | 第六章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第六章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76 | 第六章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
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人数不低于实际董
事总数的1/3。设董事长1人。 | 第六章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
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人数不
低于董事总数的1/3,设董事长1人,董
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
| 77 | 第六章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
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删除 |
| 78 | 第六章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总经理助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
及由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
公司党委的意见。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六章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
经理助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
司党委的意见。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 |
| 79 | 第六章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
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六章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
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
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
规则应列入本公司章程或者作为本章程
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80 | 第六章
第一百一十五条
...
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如下: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
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
交易(公司对外担保除外),及公司与
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
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公司对外
担保除外);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前
述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
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六章
第一百一十九条
...
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如下: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
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交
易(公司对外担保除外),及公司与关联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
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公司对外担保、提供财
务资助除外);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前
述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
交股东会审议。 |
| 81 | 第六章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六章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82 | 第六章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采取本
章程第十章规定的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
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
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或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 第六章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
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采取本章
程第九章规定的方式通知全体董事。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
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或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
| 83 | 第六章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 第六章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
| 84 | 第六章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六章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
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 85 | 第六章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六章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
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
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
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86 | 第六章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进行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六章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表决方式为记名
投票表决。
董事会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召开和表决可以采用通讯表决、电子
通信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
签字。 |
| 87 | 新增 | 第六章
第三节独立董事 |
| 88 | 新增 | 第六章
第一百三十五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
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
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
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 |
| 89 | 新增 | 第六章
第一百三十六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 | |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
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
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
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
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
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
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
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
露。 |
| 90 | 新增 | 第六章
第一百三十七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
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
| 91 | 新增 | 第六章
第一百三十八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 |
| | | 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
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
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
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92 | 新增 | 第六章
第一百三十九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
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
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
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93 | 新增 | 第六章
第一百四十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
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
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94 | 新增 | 第六章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
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 |
| | | 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
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四十条所
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
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
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
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
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
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
利和支持。 |
| 95 | 新增 | 第六章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96 | 新增 | 第六章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
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 |
| 97 | 新增 | 第六章
第一百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以上,由独立董事
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 98 | 第六章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
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
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 第六章
第一百四十四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
| |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和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99 | 新增 | 第六章
第一百四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
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100 | 第六章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
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
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 第六章
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
其他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
责制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
| |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101 | 第六章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六章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
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
| 102 | 第六章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制定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明
确专门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任期、职责
范围、议事规则、档案保存等相关事项。 | 第六章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
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
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103 | 第七章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七章高级管理人员 |
| 104 | 第七章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
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若干名,财务负责
人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第七章
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
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
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
| | 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负责人及
经理层其他人员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可
根据总经理的委托行使职权。 | 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负责人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可根
据总经理的委托行使职权。 |
| 105 | 第七章
第一百三十四条本章程第一〇〇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〇二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一〇三条(四)至(六)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七章
第一百五十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106 | 第七章
第一百三十七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
理、总经理助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
顾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负责管理
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七章
第一百五十三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
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
理、总经理助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
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107 | 第七章
第一百三十九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
务合同规定。 | 第七章
第一百五十八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
同规定。 |
| 108 | 第七章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
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
事会秘书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七章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
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
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109 | 第七章
第一百四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七章
第一百六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110 | 第八章监事会 | 删除 |
| 111 | 第八章
第一百四十七条本章程第一〇〇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兼任监事。 | 删除 |
| 112 | 第八章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删除 |
| 113 | 第八章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删除 |
| 114 | 第八章
第一百五十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
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 删除 |
| 115 | 第八章
第一百五十一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
115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删除 |
| 116 | 第八章
第一百五十二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
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者建议。 | 删除 |
| 117 | 第八章
第一百五十三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删除 |
| 118 | 第八章
第一百五十四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 删除 |
|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
| 119 | 第八章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
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非职工代表监
事3人,职工代表监事2人。监事会中
非职工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
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 | 删除 |
| 120 | 第八章
第一百五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删除 |
| 121 | 第八章
第一百五十七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 | 删除 |
| | 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者建议。 | |
| 122 | 第八章
第一百五十八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
上监事通过。 | 删除 |
| 123 | 第八章
第一百五十九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
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
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报股东大会批准
后实施。 | 删除 |
| 124 | 第八章
第一百六十条监事会召开会议和临时
会议,公司应当分别于会议召开十日和
五日以前采取《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
通知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
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
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或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 删除 |
| 125 | 第八章
第一百六十一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删除 |
| 126 | 第八章
第一百六十二条监事会对所议事项作
出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
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删除 |
| 127 | 第九章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 第八章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 |
| |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进行编制。 |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进行编制。 |
| 12 | 第九章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应于前一会计年
度结束后6个月内确定该会计年度的利
润分配方案,并在当年度内进行利润分
配。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
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
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
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第八章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129 | 第九章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
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 第八章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
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25%。 |
| 130 | 第九章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利
润分配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决策机
制:
(一)利润分配政策 | 第八章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利润
分配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决策机制:
(一)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利润分配为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 |
| | 1.公司利润分配为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
式,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具
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
进行利润分配。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
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
配,年度内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
利。
...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
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当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当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当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公司董事会在制订利润分配预案时,
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同时应考
虑公司可持续经营能力及利润分配政策
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4.股东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
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
其占用的资金。
... | 式,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具备
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
利润分配。年度内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
分红;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现金股利政
策,公司的股利分配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
将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和生产经营发展需
要,结合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等情
况,制定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利润
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
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
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
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
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
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
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
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4.公司董事会在制订利润分配方案时,应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同时应考虑公
司可持续经营能力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连
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
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者最低现金分
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
... |
| 131 | 第九章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 第八章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
| |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
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
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并对外披露。 |
| 132 | 新增 | 第八章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 133 | 新增 | 第八章
第一百七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
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
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
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134 | 新增 | 第八章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
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
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
| 135 | 新增 | 第八章
第一百七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
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
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
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13 | 第九章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 | 第八章
第一百七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
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137 | 第九章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
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八章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138 | 第九章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或者公告
的方式进行。 | 第九章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
通知,以公告进行。 |
| 139 | 第九章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 | 第九章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 |
| | 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
或者邮寄方式进行。 | 通知,以专人送出、电子邮件或者邮寄方
式进行。 |
| 140 | 第九章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
或者邮寄方式进行。 | 删除 |
| 141 | 第十章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之中至少一家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
信息的媒体。 | 第九章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指定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媒体和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
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 142 | 新增 | 第十章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
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
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143 | 第十一章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十章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中规定的报纸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144 | 第十一章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
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
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十章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
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 145 | 第十一章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
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照《公司
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
规定执行。 | 删除 |
| 146 | 第十一章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
纸上公告。 | 第十章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九条中规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 |
| | |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147 | 第十一章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 第十章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
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中规定的报纸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
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148 | 新增 | 第十章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
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
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
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
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
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
章程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
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30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中规
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
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
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
| 149 | 新增 | 第十章
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
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
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
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
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 150 | 新增 | 第十章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
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
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
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151 | 第十一章 | 第十章 |
|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
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
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解散公司。 | 第二百〇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152 | 第十一章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九
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 | 第十章
第二百〇二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〇一
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
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
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153 | 第十一章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九
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
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
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十章
第二百〇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〇一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
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
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
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154 | 第十一章
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 第十章
第二百〇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
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
|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 155 | 第十一章
第二百〇〇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
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 第十章
第二百〇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本章
程第一百八十九条中规定的报纸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
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
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
行清偿。 |
| 156 | 第十一章
第二百〇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
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十章
第二百〇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
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
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
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
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
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
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 157 | 第十一章
第二百〇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
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十章
第二百〇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
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
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
理人。 |
| 158 | 第十一章
第二百〇三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
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十章
第二百〇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公司登记。 |
| 159 | 第十一章
第二百〇四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 第十章
第二百〇九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 |
| |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 160 | 第十二章
第二百〇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十一章
第二百一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
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 161 | 第十三章
第二百一十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公司股本
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
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
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十二章
第二百一十五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
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
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
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162 | 第十三章
第二百一十二条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十二章
第二百一十七条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 163 | 第十三章
第二百一十四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 | 第十二章
第二百一十九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
注:本对照表未包含条款中仅进行如下一种或几种修订的情形:(1)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2)删除“监事”“监事会”;(3)“监事会”改为“审计委员会”(4)非实质性修订,如条款编号、标点及交叉索引条款序号的调整等,因不涉及权利义务变动,不再作一一对比,未单独在上表中体现,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