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灵电气(301388):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时间:2025年10月27日 20:45:42 中财网

原标题:欣灵电气: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1、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及个别用词造句变化、标点符号变化等,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不再逐项列示。

2、除上述调整外,《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对照表如下:

修改前修改后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系以发起方式 设立;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300145498305G。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系发起设立; 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300145498305G。
  
  
第七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 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第七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 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法 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第八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八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四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第十五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六条公司由原股份合作制企业整体变第十六条公司由原股份合作制企业整体变
修改前修改后
更为股份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公司发 起人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所占比 例具体如下:更为股份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公司整 体变更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2,027万股, 每股金额1元。公司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所占比例具体如下: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0,244.76万股,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第十七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0,244.76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十八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 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可 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第十八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 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有关监 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第十九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有关监 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会的授 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 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 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 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 对本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 会表决。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第二十条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会的授 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 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 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 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 对本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 会表决。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

修改前修改后 
 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 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 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二十三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三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向其 他股东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本章程对股份转让有限制的,按照本章程的 规定进行。第二十四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也可 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本章程对股份转让 有限制的,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发起人对其所 持股份之限售期作出特别承诺的,其应遵照 执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相关人员转让本公司股份的行为还应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减持股份的规定。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 内行使质权。第二十六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发起人对其所 持股份之限售期作出特别承诺的,其应遵照 执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相关人员转让本公司股份的行为还应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减持股份的规定。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 内行使质权。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修改前修改后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形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种义务。第二十八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 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求予以提供。第三十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 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本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 者所持表决权数。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 规定的情形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第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连 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修改前修改后 
 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 会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 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公司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 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有前条规定 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 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公司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 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 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责任。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 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 (五)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 (五)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修改前修改后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 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 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 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 资产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 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维护公 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若发生控股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董 事会应当自知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占 用公司资金的事实之日起及时向人民法院申 请办理占用股东股份冻结事宜。 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协助、 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时,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 给予处分,并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 东会予以罢免。 
  
  
  
  
  
  
  
  
  
  
  
  
  
  
  
  
  
  
  
  
  
  
  
  
  
  
第四十五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审计委员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第四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审计委员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修改前修改后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 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5%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关联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以 及虽属于董事会有权审议并通过,但出席董 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关联交 易;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 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5%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关联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以 及虽属于董事会有权审议并通过,但出席董 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关联交 易;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第四十八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 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6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 面要求日计算。第四十七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 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6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5人)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

修改前修改后
 面要求日计算。
第四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会议室或股东会召集人通知的其 他具体地点。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 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 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电话会议等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 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的法律意见。第四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会议室或股东会召集人通知的其 他具体地点。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 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 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电话会议等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 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的法律意见。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 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提供必 要的支持。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第五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 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提供必 要的支持。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
  
  
  
第五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 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告知临时提案的 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 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修改前修改后 
 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 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第五十一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 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 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第五十四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第五十八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的全 部具体内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 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和理由。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 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 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 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第五十七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的全 部具体内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 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 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 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六十四条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 股东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 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授权委 托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第六十三条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 股东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 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授权委 托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修改前修改后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五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六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 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 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第六十八条股东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 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六十六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九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 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其指定一名其 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既不 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 其余两名委员可协商推选其中一名委员代为 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六十七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 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 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 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第六十八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修改前修改后 
 署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 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订,股东会批准。 如股东会议事规则与本章程存在相互冲突之 处,应以本章程为准。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 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 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订,股东会批准。如股东会议事规则与本 章程存在相互冲突之处,应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三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 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 记为准。第七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 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四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第七十二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为10年。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七十五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修改前修改后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的; (三)修改本章程;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修改本章程;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是指依据深交所的规定应当由独立董事发 表独立意见的事项,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 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七十八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 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一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总数;股东会决议应当写明非关联股东的表 决情况。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第七十九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披露非关联股 东的表决情况。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修改前修改后 
 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如构成 关联交易,召集人应及时事先通知该关联股 东,关联股东亦应及时事先通知召集人; (二)在股东会召开时,关联股东应主 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有权向召集人提 出关联股东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 查该股东是否属于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 该回避; (三)关联股东对召集人的决定有异议, 有权向有关证券主管部门反映,也可就是否 构成关联关系、是否享有表决权事宜提请人 民法院裁决,但在证券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 作出最终有效裁定之前,该股东不应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 (四)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 讨论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 易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 允合法等事宜向股东会作出解释和说明。 (五)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导致股东会无 法形成有效决议时,则所有关联股东免于回 避。 关联事项形成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的 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但 若该关联交易事项需要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 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 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 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如构成 关联交易,召集人应及时事先通知该关联股 东,关联股东亦应及时事先通知召集人; (二)在股东会召开时,关联股东应主 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有权向召集人提 出关联股东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 查该股东是否属于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 该回避; (三)关联股东对召集人的决定有异议, 有权向有关证券主管部门反映,也可就是否 构成关联关系、是否享有表决权事宜提请人 民法院裁决,但在证券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 作出最终有效裁定之前,该股东不应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 (四)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 讨论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 易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 允合法等事宜向股东会作出解释和说明。 (五)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导致股东会无 法形成有效决议时,则所有关联股东免于回 避。 关联事项形成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的 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但若 该关联交易事项需要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 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 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 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 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第八十三条非职工董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职工董事由职 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提名人应事先征求被 提名人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 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第八十一条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提 名人应事先征求被提名人同意后,方可提交 董事候选人的提案。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 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

修改前修改后
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 事职责。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 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获选董事按应选董事人数依次以得票较 高者确定。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通知候选董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由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 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名。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提出关于 提名董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股 东会召开10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 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 的有关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在接 到上述股东的董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 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诺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 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 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获选董事按应选董事人数依次以得票较 高者确定。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通知候选董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由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 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名。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提出关于 提名董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股 东会召开10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 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本章程第五十八条规定 的有关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在接 到上述股东的董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 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第九十三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修改前修改后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 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 (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 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 (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 职。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任期三年,股东会可在任期届满前决议解任 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 公司予以赔偿。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 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 董事候选人。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和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审计委员会 成员。第九十四条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董事每届任期三年, 股东会可在任期届满前决议解任董事,决议 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 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 赔偿。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 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 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 选人。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和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审计委员会 成员。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 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 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具体如下: (一)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得 为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 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二)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尚未披第九十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 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 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得 为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 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修改前修改后
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法 利益,离职后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 务; (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四)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六)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七)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在未向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 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的情况下, 直接或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董事的近亲属,董事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有其他关联关 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本条规定; (八)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 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九)不得在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的情况下,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十)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十一)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二)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二)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尚未披 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法 利益,离职后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 务; (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四)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六)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七)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在未向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 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的情况下, 直接或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董事的近亲属,董事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有其他关联关 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本条规定; (八)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 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九)不得在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的情况下,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十)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十一)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二)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

修改前修改后 
  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 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
 第九十九条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 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 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 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 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 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 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第九十七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 以撤换。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 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 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连续两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 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 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公司收到辞职 报告之日生效。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 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 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继续履行职责。 出现第二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在2个月 内完成补选。 董事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 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 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 况)等情况。第九十八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公司收到辞职 报告之日生效。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 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 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继续履行职责。 出现第二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在2个月 内完成补选。 董事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 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 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 况)等情况。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 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〇一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 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〇四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 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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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有关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 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 其中3名独立董事,1名职工董事。第一百〇三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 其中3名独立董事,1名职工代表董事。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除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等融资和 委托理财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本公司重大收购、回购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决定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或撤销;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批准总经理工作报告; (十五)审议除需由股东会批准以外的 担保事项; (十六)决定3亿人民币以内的银行融 资、为自身债务设定的资产抵押/质押、委托第一百〇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除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等融资和 委托理财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本公司重大收购、回购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决定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或撤销;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批准总经理工作报告; (十五)审议除需由股东会批准以外的 担保事项; (十六)决定3亿人民币以内的银行融 资、为自身债务设定的资产抵押/质押、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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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财等资产管理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 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日常关联 交易除外),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全体会议, 董事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或以通讯方式参加表 决。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避免与公司发 生交易。对于确有需要发生的交易,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前,应当向董事会声明该交易为关联交易, 并提交关于交易的必要性、定价依据及交易 价格是否公允的书面说明,保证公司和全体 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董事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十五)项规 定的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理财等资产管理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日常关联 交易除外),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全体会议, 董事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或以通讯方式参加表 决。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避免与公司发 生交易。对于确有需要发生的交易,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前,应当向董事会声明该交易为关联交易, 并提交关于交易的必要性、定价依据及交易 价格是否公允的书面说明,保证公司和全体 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董事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十五)项规 定的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第一百〇八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 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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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前3天通知,但在特 殊或紧急情况下召开的临时董事会会议及以 通讯方式表决的临时董事会会议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10日内 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二)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三)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提议时; (四)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提议时;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前3天通知,但经全 体董事同意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召开的临时 董事会会议及以通讯方式表决的临时董事会 会议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书面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视频、传真、电 子邮件、网络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决议可以不经召开董事会会议而 采用书面方式、经董事会全体董事签字后通 过,但拟通过的书面决议须送至每位董事。 为此,每位董事可签署同份书面决议的不同 复本文件,所有复本文件共同构成一份有效 的书面决议,并且,为此目的,董事的传真 签字有效并有约束力。此种书面决议与在正 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上通过的决议具有同等 效力。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视频、传真、电 子邮件、网络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 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审慎选 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 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且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 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 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 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 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 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 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 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 除。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 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审慎选 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 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授权范围、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 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 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 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 席而免除。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 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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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 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 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 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 董事代为出席会议。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 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 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 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日期、地点、 方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 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日期、地点和 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 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
  第一百三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及召集人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 委员会成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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