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灵电气(301388):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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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27日 20:45:42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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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欣灵电气: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1、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及个别用词造句变化、标点符号变化等,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不再逐项列示。
2、除上述调整外,《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对照表如下: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系以发起方式
设立;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300145498305G。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系发起设立;
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300145498305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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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
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七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
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法
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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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八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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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四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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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 第十五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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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公司由原股份合作制企业整体变 | 第十六条公司由原股份合作制企业整体变 |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更为股份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公司发
起人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所占比
例具体如下: | 更为股份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公司整
体变更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2,027万股,
每股金额1元。公司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所占比例具体如下: |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0,244.76万股,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第十七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0,244.76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 第十八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
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可
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十八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
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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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有关监
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十九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有关监
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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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会的授
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
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
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
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
对本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
会表决。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 | 第二十条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会的授
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
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
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
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
对本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
会表决。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 |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 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
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
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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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三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三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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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四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向其
他股东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本章程对股份转让有限制的,按照本章程的
规定进行。 |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也可
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本章程对股份转让
有限制的,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进行。 |
| | 第二十六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发起人对其所
持股份之限售期作出特别承诺的,其应遵照
执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相关人员转让本公司股份的行为还应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减持股份的规定。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
内行使质权。 | 第二十六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发起人对其所
持股份之限售期作出特别承诺的,其应遵照
执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相关人员转让本公司股份的行为还应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减持股份的规定。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
内行使质权。 |
| |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形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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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种义务。 | 第二十八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
担同种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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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求予以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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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
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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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本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
者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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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
规定的情形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 第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连
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 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
会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
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公司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
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有前条规定
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
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公司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
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
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责任。 | 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
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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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
(五)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
(五)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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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前 | 修改后 |
|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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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
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
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
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
资产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
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维护公
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若发生控股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董
事会应当自知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占
用公司资金的事实之日起及时向人民法院申
请办理占用股东股份冻结事宜。
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协助、
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时,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
给予处分,并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
东会予以罢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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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审计委员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 第四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审计委员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
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5%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关联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以
及虽属于董事会有权审议并通过,但出席董
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关联交
易;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
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5%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关联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以
及虽属于董事会有权审议并通过,但出席董
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关联交
易;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
| | 第四十八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
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6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
面要求日计算。 | 第四十七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
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6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5人)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 |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面要求日计算。 |
| 第四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会议室或股东会召集人通知的其
他具体地点。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
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
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电话会议等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
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的法律意见。 | 第四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会议室或股东会召集人通知的其
他具体地点。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
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
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电话会议等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
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的法律意见。 |
|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
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提供必
要的支持。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 | 第五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
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提供必
要的支持。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 |
| | |
| | |
| | |
| 第五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
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告知临时提案的
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 |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
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
| | |
| | |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 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
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第五十一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 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
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
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第五十四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
| | 第五十八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的全
部具体内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
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和理由。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
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
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
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 第五十七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的全
部具体内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
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
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
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
| | | |
| | | |
| | | |
| | 第六十四条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
股东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
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授权委
托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 | 第六十三条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
股东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
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授权委
托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
| | | |
| | | |
| | | |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第六十五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 |
| | |
| | |
| | |
| 第六十六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
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
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
| | |
| | |
| | |
| 第六十八条股东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
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六十六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 |
| | |
| | |
| 第六十九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
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其指定一名其
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既不
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
其余两名委员可协商推选其中一名委员代为
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六十七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
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
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 |
| | |
| | |
| | |
| | |
| 第七十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
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 | 第六十八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 署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
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订,股东会批准。
如股东会议事规则与本章程存在相互冲突之
处,应以本章程为准。 | 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
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
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订,股东会批准。如股东会议事规则与本
章程存在相互冲突之处,应以本章程为准。 |
| | 第七十三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
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
记为准。 | 第七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
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以会议登记为准。 |
| | 第七十四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
| | | |
| |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 |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七十五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 |
| | | |
| |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的;
(三)修改本章程;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修改本章程;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 |
| | |
| 第八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是指依据深交所的规定应当由独立董事发
表独立意见的事项,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
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七十八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
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八十一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总数;股东会决议应当写明非关联股东的表
决情况。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 | 第七十九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披露非关联股
东的表决情况。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
| | |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 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如构成
关联交易,召集人应及时事先通知该关联股
东,关联股东亦应及时事先通知召集人;
(二)在股东会召开时,关联股东应主
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有权向召集人提
出关联股东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
查该股东是否属于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
该回避;
(三)关联股东对召集人的决定有异议,
有权向有关证券主管部门反映,也可就是否
构成关联关系、是否享有表决权事宜提请人
民法院裁决,但在证券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
作出最终有效裁定之前,该股东不应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
(四)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
讨论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
易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
允合法等事宜向股东会作出解释和说明。
(五)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导致股东会无
法形成有效决议时,则所有关联股东免于回
避。
关联事项形成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的
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但
若该关联交易事项需要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
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
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
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 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如构成
关联交易,召集人应及时事先通知该关联股
东,关联股东亦应及时事先通知召集人;
(二)在股东会召开时,关联股东应主
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有权向召集人提
出关联股东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
查该股东是否属于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
该回避;
(三)关联股东对召集人的决定有异议,
有权向有关证券主管部门反映,也可就是否
构成关联关系、是否享有表决权事宜提请人
民法院裁决,但在证券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
作出最终有效裁定之前,该股东不应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
(四)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
讨论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
易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
允合法等事宜向股东会作出解释和说明。
(五)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导致股东会无
法形成有效决议时,则所有关联股东免于回
避。
关联事项形成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的
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但若
该关联交易事项需要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
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
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
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
| | | |
| | 第八十二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
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
| | | |
| | 第八十三条非职工董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职工董事由职
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提名人应事先征求被
提名人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
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披露的董事候选人 | 第八十一条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提
名人应事先征求被提名人同意后,方可提交
董事候选人的提案。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
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 |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
事职责。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
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获选董事按应选董事人数依次以得票较
高者确定。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通知候选董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由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
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名。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提出关于
提名董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股
东会召开10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
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
的有关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在接
到上述股东的董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
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 诺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
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
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获选董事按应选董事人数依次以得票较
高者确定。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通知候选董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由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
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名。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提出关于
提名董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股
东会召开10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
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本章程第五十八条规定
的有关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在接
到上述股东的董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
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
| | |
| | |
|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 第九十三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
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
(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
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
(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
职。 |
| |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任期三年,股东会可在任期届满前决议解任
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
公司予以赔偿。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
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
董事候选人。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和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审计委员会
成员。 | 第九十四条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董事每届任期三年,
股东会可在任期届满前决议解任董事,决议
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
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
赔偿。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
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
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
选人。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和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审计委员会
成员。 |
| |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
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
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具体如下:
(一)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得
为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
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二)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尚未披 | 第九十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
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
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得
为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
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
| | | |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法
利益,离职后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
务;
(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四)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六)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七)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在未向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
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的情况下,
直接或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董事的近亲属,董事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有其他关联关
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本条规定;
(八)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
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九)不得在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的情况下,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十)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十一)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二)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二)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尚未披
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法
利益,离职后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
务;
(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四)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六)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七)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在未向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
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的情况下,
直接或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董事的近亲属,董事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有其他关联关
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本条规定;
(八)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
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九)不得在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的情况下,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十)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十一)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二)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 |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 | 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
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 |
| | 第九十九条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
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
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
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
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
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
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 第九十七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
以撤换。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
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
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连续两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
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
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
| |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公司收到辞职
报告之日生效。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
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
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继续履行职责。
出现第二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在2个月
内完成补选。
董事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
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
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
况)等情况。 | 第九十八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公司收到辞职
报告之日生效。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
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
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继续履行职责。
出现第二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在2个月
内完成补选。
董事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
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
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
况)等情况。 |
| | | |
| | | |
|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
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
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 | 第一百〇四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
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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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有关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
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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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
其中3名独立董事,1名职工董事。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
其中3名独立董事,1名职工代表董事。 |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除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等融资和
委托理财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本公司重大收购、回购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决定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或撤销;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批准总经理工作报告;
(十五)审议除需由股东会批准以外的
担保事项;
(十六)决定3亿人民币以内的银行融
资、为自身债务设定的资产抵押/质押、委托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除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等融资和
委托理财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本公司重大收购、回购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决定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或撤销;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批准总经理工作报告;
(十五)审议除需由股东会批准以外的
担保事项;
(十六)决定3亿人民币以内的银行融
资、为自身债务设定的资产抵押/质押、委托 |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 理财等资产管理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
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日常关联
交易除外),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全体会议,
董事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或以通讯方式参加表
决。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避免与公司发
生交易。对于确有需要发生的交易,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前,应当向董事会声明该交易为关联交易,
并提交关于交易的必要性、定价依据及交易
价格是否公允的书面说明,保证公司和全体
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董事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十五)项规
定的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 理财等资产管理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日常关联
交易除外),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全体会议,
董事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或以通讯方式参加表
决。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避免与公司发
生交易。对于确有需要发生的交易,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前,应当向董事会声明该交易为关联交易,
并提交关于交易的必要性、定价依据及交易
价格是否公允的书面说明,保证公司和全体
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董事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十五)项规
定的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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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会批准。 |
| | | |
| | | |
|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
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前3天通知,但在特
殊或紧急情况下召开的临时董事会会议及以
通讯方式表决的临时董事会会议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10日内
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二)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三)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提议时;
(四)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提议时;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前3天通知,但经全
体董事同意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召开的临时
董事会会议及以通讯方式表决的临时董事会
会议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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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书面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视频、传真、电
子邮件、网络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决议可以不经召开董事会会议而
采用书面方式、经董事会全体董事签字后通
过,但拟通过的书面决议须送至每位董事。
为此,每位董事可签署同份书面决议的不同
复本文件,所有复本文件共同构成一份有效
的书面决议,并且,为此目的,董事的传真
签字有效并有约束力。此种书面决议与在正
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上通过的决议具有同等
效力。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视频、传真、电
子邮件、网络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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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
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审慎选
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
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且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
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
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
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
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
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
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
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
除。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
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审慎选
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
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授权范围、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
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
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
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
席而免除。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
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 | |
| | |
| | |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
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
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
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
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
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
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
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
|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日期、地点、
方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
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日期、地点和
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
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
| | | |
| | | |
| | | 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 |
| | | 第一百三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及召集人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
委员会成员。 |
| | | 第一百三十三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 第一百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