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高速(00075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27日 18:06:51 中财网
原标题:山西高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山西高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高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
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西
高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
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任期届满,除非经股东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连任,其职务自任期
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或聘任,在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继续履行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辞职应当
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司收
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
人员辞任的,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
明辞职原因,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辞职生效。有关高级管理
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根据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执行。

第五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继续履行董事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
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成
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
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公司收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报告后,将在两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
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
的,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股东会决议作出之
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在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
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
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三章离职后的责任及义务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正式离职的,应及时向董事会
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交
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
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

第十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
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
的,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可以视情况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
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
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
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
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
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公司股
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
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
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离职后仍然有效,直
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
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四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
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
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
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
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五章附则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第十六条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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