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高速(000755):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山西高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西高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 会秘书工作行为,保证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山西高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 会负责。法律、行政法规、《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对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 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 人。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 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交易所 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 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 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 身份作出。 第三章职责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 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 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 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 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 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 露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 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上市 规则》及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 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 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 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公司证券管理部负责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等日常 事务,由董事会秘书管理,在董事会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 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 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 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 会秘书的工作。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可以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 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 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聘任或解聘程序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续聘。 第十二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 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聘任、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向交 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 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 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 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则》、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 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 办理或待办理事项。董事会秘书离任后,应当持续履行保密义务 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 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 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 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公司2021年4月制定的《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