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明装备(002270):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26日 16:25:56 中财网
原标题:华明装备: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10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防范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目的是为了加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管理和监督,防范和控制风险,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等,并对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是审计部门开展工作的规范性要求。

第五条审计工作的宗旨是:通过开展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进行评价,提高运作效率,帮助公司实现经营目标。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六条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

第七条在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审计部应当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负责具体执行公司年度审计计划,组织实施内部审计活动。

第九条审计部设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本公司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三章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审计部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2、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3、负责对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经营目标完成及真实情况进行审计,提供绩效考核依据;
4、检查和评估的范围包括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检查和评估的重点: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5、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6、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7、负责对各类违反公司制度、侵占公司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专项审计;
8、负责对本公司、控制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单位领导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审计;
9、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10、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一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11、完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宜。

第十三条审计部的主要审计权限
1、有权要求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2、有权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有关会议;
3、有权参与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4、有权查看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凭证、账表、文件,现场勘察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以及物流软件等管理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5、有权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询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6、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账表和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四章审计程序和方式
第十四条审计部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公司发展管理需要,按照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会审核,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审计部按审计计划和审计对象情况组成审计小组,确定项目负责人,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第十六条审计人员应在实施审计前至少三日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审计通知应明确审计范围、内容、方式、时间、人员以及对被审计单位工作上的要求。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可在实施审计时传达。

第十七条在实施审计时,审计小组根据对审计对象内部控制的评价,进行检查、分析、取证等工作。审计人员收集证明材料、必须遵循下列要求: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证明材料的客观性;
2、分析判断,决定取舍,保证证明材料的相关性;
3、收集足以证明审计事实真相的证明材料,保证证明材料的充分性;4、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证明材料的合法性。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

第十八条审计人员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包括:内部审计人员应将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收集和评价的审计证据,包括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中。

第十九条现场审计结束后,原则上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撰写并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对审计所查出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沟通。

第二十条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项目负责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审计小组收到并认真研究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形成审计报告书(定稿),经审计负责人审阅后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报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审计部自接到审计委员会对有关审计报告的意见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被审计单位如对正式下达的审计报告持有异议,可在接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审计部负责人提出申诉,审计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可安排其他内部审计人员复审。但未作出新的审计处理决定之前,审计处理决定不得停止执行。

第二十二条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实行后续审计,一般在审计决定下达执行一段时期后进行,检查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审计部应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系统完整的审计档案和公司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责任制,每份审计报告及工作底稿附件等必须在三个月内整理装订成册归档备查。审计档案的借阅,一般应限定在公司审计部门内部,凡需将审计档案借出审计部门或需要出具审计结论证明的,应由审计负责人批准,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第五章考评与奖励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二十五条审计部对遵守财经法纪、经济效益显著的被审计单位和认真维护财经法纪的个人,可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和个人,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1、拒绝、隐匿、谎报有关文件、凭证、账薄、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5、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二十七条对忠于职守、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审计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审计部根据情节轻重,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4、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主管机关颁布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及主管机关颁布的相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主管机关颁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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