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盛金控(002670):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26日 16:25:55 中财网
原标题:国盛金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2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3第一节 定期报告················································3
第二节 临时报告················································6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10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15
第六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17第七章 附 则······················································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国
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国
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公司
内部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
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

是将上述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渠道,以规定的程
序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及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审查或备案。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子公司的负责
人,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
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
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四条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
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
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
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
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
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
平。

第八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
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
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
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
布,同时将其备置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
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
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
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
第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
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
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四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
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
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
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
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季度报告根据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公司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按照中国证监
会和深交所的相关准则、编报规则、指引等规定编制。

第十八条公司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
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
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
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
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
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
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一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
计意见的,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
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
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
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
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
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
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
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
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
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
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
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
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
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
即披露。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
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
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六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
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
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
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
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
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
常波动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
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
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
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第三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
第三十一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
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
露标准,披露公司的交易、关联交易和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将本制度报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
局和深交所备案,并同时在深交所网站上披露。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应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
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三十五条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
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三十六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
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
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
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
理建议。

第三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
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
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
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
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
公布等相关事宜。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
(包括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
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
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
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
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条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深交所有关规
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一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信息披
露事务。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
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办理公司信息披露相关事宜。

第四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供信息披露的相关
内容时,必须保证内容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信息披露有严格的时限和要求,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必须及
时办理,不得延误,负责提供或起草信息披露内容的部门应
严格按照要求,保证按时完成。

第四十三条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
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本
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或本公司发生
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报告给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
公室,并对本部门或本公司提供和传递信息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同时各部门以及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
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
息。

第四十四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属于本
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子公司负责人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
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
重大诉讼和仲裁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信息等
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并应及时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

第四十五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
应当主动告知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
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
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
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
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六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
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送
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
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
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
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
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时,应当及时
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等报告。监管部
门相关文件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公司相关部门及子公司应
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披露工作。

第五十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
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
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
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
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
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
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五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
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
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
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
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
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
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
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五十四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
管。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五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的程序是指未公开信
息的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的流程。

第五十六条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涉及的信息是
否需要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或通过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向交易所咨询。

第五十七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如下:
(一)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送
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公司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长签发;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八条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
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内部报告程序。董
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
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九条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如下:
(一)发生本制度第三章第二节中所述的重大事件时,
相关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严格遵照《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执行相关信息报告流程;
(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深交所发布的临时公告格式指
引等有关内容与格式要求,草拟临时报告初稿;
(三)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拟披露事项,公
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召开会议审议,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决议
内容编制临时报告初稿;
(四)临时报告所涉及事项已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
过的,由董事长审批后予以披露;其他临时报告以董事会名
义发布的由董事长审批后予以披露;
所网站发布临时报告。

第六十条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
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董事会应当负责内
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
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十一条董事会办公室应指派专人对信息披露的相
关文件、记录、资料文档进行管理,建立书面材料档案及电
子版本备份。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
专卷存档保管。

第六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由董
事会办公室进行记录并保管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六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六十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
关系接触到应披露而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
保密义务,不得违法违规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
露的信息。

第六十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
员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
最小范围并严格保密。涉及内幕信息的,应遵守《国盛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
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
责任。

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
任。

第六十六条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违反本制度,导致公
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
情节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及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
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参照修订后报董事会批准。

第六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和修订,并授权董事
会办公室解释。

第六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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