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盛金控(002670):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2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5第四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9 第五章 附 则······················································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 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内部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 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 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支 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以下简称各单位)。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内幕信息管 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负 责,并应指定专人为联络人,负责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报备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 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 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 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 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 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 措施; 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 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 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 施; 11.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 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 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 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 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 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 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 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 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 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 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 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 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 规则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 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八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 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 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 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 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 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 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 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进行确认。 第九条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本制度规定 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 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 应当及时向深交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 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 第十条公司进行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 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 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 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 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 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 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 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 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 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交所报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 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 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 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 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二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 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 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 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 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 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 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 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 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各方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 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 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 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 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 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 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于获悉内幕信息之日填写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交公司各单位负责人保管,公司各单位 负责人负责督促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时、完整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表并妥善保管,以备公司自查和监管机构检查。 (二)公司各单位负责人应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在 相关事件发生后三个交易日内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董事会 办公室有权要求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 或其知晓的内容有变动的,公司各单位负责人应督促内幕信 息知情人及时补充告知董事会办公室变动情况。 (三)公司进行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时,除填 写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董事会办公室对有关事项进行核实和完善,并督促备 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四)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经董 事会秘书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报送深交所。 第十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 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的保管工作。 第四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 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必要时与公司签署相关保密协议、禁 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 公司各单位在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时,应一并提供 内幕信息知情人首次签署的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如有)等文件。 第十八条公司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 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 范围内。 第十九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 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以违法违 规的方式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 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并对公司造成 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 或要求其承担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 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 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 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 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 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 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参照修订后报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和修订,并授权董事 会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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