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盛金控(002670):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26日 16:25:54 中财网
原标题:国盛金控: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3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11第四章 附 则······················································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
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公司内部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
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
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
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
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
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
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
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
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
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
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
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
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
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
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
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
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
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中国投资者网、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
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
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
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
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公司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
在公司官网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
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
息。

第九条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
交流,指派或者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
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
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
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
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
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
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
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
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
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十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
问的,应当谨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
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
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
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
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十一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
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
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
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
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
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十二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
提问时,不得发布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

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
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
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
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
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
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
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互动易平台信息发
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明确发布及回复的审核程序。涉及
前述内容的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公司董
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内部制度规定的程序,对在互动易平台发
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未经审核,公
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以及各类
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信息和报道
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
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
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
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
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
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九条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
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
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
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
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
况下,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至少
一名独立董事应当参加投资者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
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
名单和活动主题等,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
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
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
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深交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
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
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深交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
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
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
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
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
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
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
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
件(如有);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
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五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
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
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六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
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七条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
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
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
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
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
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二十九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
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
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
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
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
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
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
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
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必要
时,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
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
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
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款规定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
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
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
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
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
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二条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
研或采访,参照前述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
访,参照前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
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
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
应。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
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
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
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
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
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
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交
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
利条件。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的职能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
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
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
制度的理解。

第三十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
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
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
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九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
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
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
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
少于3年。

第四十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
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
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
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
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
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参照修订后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和修订,并授权董事
会办公室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