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盛金控(002670):内部审计制度
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或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充分发 挥内部审计在完善公司治理、强化内部控制和防范重大风险中 的作用,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公司高 质量可持续发展,维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 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证券公司监督 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内部审计指引》《江西省内部审计工作 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以及《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内审部门运用系统、 规范的方法,对公司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实施独立、 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促进公司完善治理、稳健运行和价 值提升,实现公司目标。 本制度所称内审部门,是指公司具体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管理内审人员的职能部门;本制度所称内审人员,是指在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 工作的人员。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单位是指属于内部审计监督范围的公司、 公司总部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其他下属单位(以下简 称“公司和所属单位”);被审计人员是指属于内部审计监督 范围的自然人。 第三条公司推行独立、客观、公正、廉洁的内部审计文化, 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内部审计队伍。 第四条公司和所属单位依照本制度接受内部审计监督,应 当配合内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门的工作。 第五条内审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时,享有包括但不限于对防 火墙的穿越权,对所有文件、资料的调阅权,对所有应用系统 的查询权,对违规行为的制止权等必要的权限。 第二章内部审计组织架构 第六条公司内审部门在公司党委、董事会直接领导下开展 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公司党委负责强化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战略谋划、顶 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有效性承担最终 责任。 董事会负责决定内审部门的设置,批准内部审计基本制度、 中长期规划,督促管理层为内审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保障。 第九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负责批准年 度审计计划,审核内部审计重要制度,审议内部审计中长期规 划、内审部门工作报告并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有效性和 审计工作质量进行考核、评价,督促内部审计发现重大问题的 整改等。 第十条公司经营管理层应当保障内审部门和内审人员依法 依规独立履行职责,根据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相关建议及时 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公司内审部门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行使内部 审计职权,完成对管理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对重点项目的专 项审计,对内部控制、全面风险管理的评价等工作,并督促自 查自纠和整改,发挥监督、评价和服务功能。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本单位内审职责范围、内审全 覆盖频率要求、内审信息技术化程度等因素合理配备内部审计 力量,保障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1 内审人员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公司员工人数的5‰,且一 般不得少于5人。 第十三条内审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财会、金融、经 济、法律或者管理等专业背景及管理经验。 内审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审计、财会、金融、经 济、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法律和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以及 相关职业技能和实践经验。 内审人员应当通过后续教育和职业实践等多种途径,提升 综合素质,保持和提高岗位胜任能力。 1 “公司员工人数”是指最近一个完整年度报告期末公司总部、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在职员工人数之第十四条内审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财 务预算。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对总审计师(或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 内审部门和内审人员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定期对内审部门和 内审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和奖惩,并对考核机制的独立 性作出安排。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审部门负责人的考核。 总审计师(或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内审部门负责人的 工作考核评价称职的,其薪酬收入总额应当不低于本公司其他 同职级人员的中位数;内审部门的工作考核评价合格的,按照 人均不低于本公司总部其他同职级人员平均水平的原则,确定 内审部门的薪酬收入总额。 第十六条公司采用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加 强对子公司及比照子公司管理的各类经济组织的内部审计工作 的管理、监督和考核。公司统筹公司及子公司的内审人员和资 源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七条子公司参照公司内审部门和人员配置原则,履行 相关审批流程后设立内审组织、施行相关工作内容。没有条件 设立独立内审部门的,应当配备专职、兼职内审人员或者内审 联络员。子公司内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公司内审 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八条内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要求,履行职责原 则上包括且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计被审计单位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发展战略,重 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审计被审计单位发展规划、重大战略、决策部署、 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审计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营活动; (四)审计被审计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审计被审计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 活动; (六)审计被审计单位经营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审计公司管理人员履行经济责任及廉洁从业情况; (八)审计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 反洗钱管理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九)审计被审计单位的信息技术管理情况; (十)监督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一)协调配合上级审计机构对公司的审计,协助公司 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二)对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三)负责公司审计服务采购管理,并对所委托社会审 计机构实施委托事项进行业务管理; (十四)负责内审人员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和内部审计 理论研究,总结、交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 (十五)法律法规、公司要求的其他内部审计事项。 第十九条内审部门拥有履行职责所必要的知情权、监督权 和建议权,主要包括: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 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以及必 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 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 相关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经营管理活动、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 险管理、反洗钱管理的资料及文件、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 资料和现场勘察实物等; (五)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 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 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后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账簿、 报表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等 有关的资料,经授权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八)及时报告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 节并进行持续监测; (九)及时移送审计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和违规违纪问 题; (十)提出改进经营管理、处理相关违规行为及追究涉及 人员责任、表彰或奖励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建议; (十一)以适当方式向被审计单位提供业务、运营、管理 等咨询服务; (十二)提出对子公司内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建议。 第二十条审计过程中,内审部门可以依法依规提请有关部 门、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及时提 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一条 内审部门应当定期向公司党委、董事会汇报 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中长期规 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廉洁 监督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审部门有权对子公司内审部门管辖范 围内有关的审计事项进行审计,也可将本级管辖范围内的审计 事项授权子公司内审部门进行审计。对公司内审部门安排的审 计事项,子公司内审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办理并报告。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内审部门应当按照上级单位内审部门 要求报送相关工作资料。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按照事权匹配的审计工作机制, 落实审计责任,明确审计分工,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下管一级, 分级负责;推进审计全覆盖,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定期或不定期、 全面或局部审计,确保三年一轮审。 第二十五条 内审部门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发展规划、服 务担当等情况,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内部审计年度工作 重点,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报公司党委审议、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批准后执行。 内审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司大监督体系工作的统筹,减少重复 检查,提高监督效能。 第二十六条 未纳入公司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由审计分 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其中因离任等原因需要实施的经济责任审 计项目,按《公司管理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内审部门应当持续提升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 性、有效性。内部审计项目工作程序分为准备阶段、实施阶段、 报告阶段、督促整改四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组建审计组,审计 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两人。 了解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的基本情况、风险管理等,搜 集有关资料,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原则上应当在实施审计前向 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员下发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的审 计通知书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审计组开展审计项目时,可以充分利用巡视巡察、外部审 计、监管检查和纪检监察、合规检查等内外部检查的有关成果。 (二)实施阶段。根据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组运用核查、 访谈、函证、复核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 在审计工作底稿完整准确记录审计过程和审计结论。 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员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三)报告阶段。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审计组应当及 时向内审部门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书面征求被审计 单位、被审计人员及相关人员的意见,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 员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提 出书面反馈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的,视同 无异议。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员提出的书面 反馈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并正 式出具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结论、审计 发现、审计意见及建议等内容,做到客观、完整、清晰、简洁, 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对已正式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仍 有异议的,应当按照公司审计项目操作规程,通过内部审计争 议解决机制及时作出处理。 (四)督促整改阶段。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意 见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员应当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内审部门 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二十八条 内审部门根据不同的审计任务、内容和管理 需要,灵活运用现场审计、非现场审计、委托审计、联合审计 等形式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一)现场审计:根据确立的内部审计项目和方案,组织 审计组到被审计单位现场审计; (二)非现场审计:根据内部审计的目标,通过数据采集、 资料收集、协助检查、远程控制和资料审阅等计算机网络远程 方式,对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履行审计程序; (三)委托审计:将非涉密以及非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购 买服务的被审计事项,委托具有胜任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审计; (四)联合审计:根据工作需要,由内审部门与公司内外 有关部门一起组成联合审计工作组共同进行审计; (五)其他形式的审计。 第二十九条 涉及审计事项需要外部审计支持的,经公司 批准,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外部专家或调配不存在职能冲 突的非审计部门人员等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内审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外部专家或非审计部 门人员的准入管理和工作协调,对其受托开展的各项审计业务 进行指导检查、监督评价和质量控制,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 责。 公司不得将内部审计事项委托给正为公司提供外部审计服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关联机构,不得将内部审计事项委托给 近三年内为公司和该审计事项提供过相关咨询服务的第三方及 其关联机构。 第三十条审计项目终结后,审计组应当将审计过程中所积 累的各种资料,包括审计报告、审计实施方案、审计汇总底稿、 各种审计证据、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报告等加以集中、整理、分 类和归档形成审计档案。内审部门以外的单位需要借阅审计档 案的,需经批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计算机辅助审计、大数据、人 工智能等数字科技在内部审计工作中的运用,健全完善内部审 计信息系统,提升内部审计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三十二条 公司内审部门应当按照公司审计项目操作规 程,明确审计作业标准和业务规范,通过实行审计业务碰头会、 审计证据复核、审计报告分级复核等机制,加强对审计质量的 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质量自我评价, 可以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内部审计质量外部评估。 第五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内 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整改要求及时限,促进整改工 作有效落地。 被审计单位对问题整改落实负有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 是整改第一责任人;相关业务职能和业务管理部门对职责范围 内的相关问题负有整改落实责任;被审计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领导)应当督导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工作;内审部门对审计 问题整改负有监督检查责任。 第三十五条 内审部门应当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 行跟踪和核实,提高整改效果。根据审计事项的重要程度,可 作为下次审计工作的一部分;必要时可开展后续审计,审查和 评价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进度及有效性,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六条 内审部门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 倾向性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形式报 送公司,公司应当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机 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七条内审部门应当建立审计问题及整改成效通报机 制,每年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 在全公司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三十八条 内审部门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 门、法律合规、风险管理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联动配合,建 立信息共享、结果适用等联合工作机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 用审计结果。 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相关单位合规考核评分建议 的重要依据,作为公司人员考核评价、职务任免、奖励惩罚和 相关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九条 内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应当立即 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应当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或其他有权管理部门处理的问题 线索,由内审部门按照有关程序移交处理,有关部门应当以适 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内审部门。 第四十条内部审计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应当向 公司主要负责人及上一级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并按照管 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 第四十一条 公司相关审计需求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根 据监管法规及内部制度要求,及时向监管机构报送(报备)审 计报告,并报告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留存报送记录。 第六章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对敢于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维护公司利益、 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审部门和内审人员,可由公司予以表 彰和奖励。 对揭发、检举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行为,提供审 计线索的有功人员,公司内审部门可向公司建议给予表彰或者 奖励。 第四十三条 内审部门按照证据确凿、客观公正、结论准 确、处理适当的原则,对审计过程中发现并确认的违反法规制 度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审计处理,促进被审计单位严格执行各项 法规制度。 审计处理的方式主要包括限期纠正违规行为、调整账目、 核减投资、通报批评和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等。 第四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 其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并督促其改正: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 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整改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监管和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 形。 公司内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 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内审部门和内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进行处理;涉嫌重大违法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一)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未发现问题并造成严重后果 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监管和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 形。 内审部门和内审人员遵循内审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审规 章制度,在履行内审职责时实施必要的内审程序后仍未能发现 重大风险事项的,可免予问责。 第七章内部审计工作纪律 第四十六条 内审部门和内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制度,坚持全面、高效、突出重 点、风险导向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合理运用职 业判断,独立履行内部审计监督职责,不受公司其他内设机构、 分支机构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四十七条 内审部门和内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审计 独立性、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内审人员应当在开展审计工 作前主动向内审部门报告并回避: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有关管理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 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其他利益关系的。 第四十九条 内审人员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时依规获取和 使用相关信息,对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 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 他人非法提供。 内审人员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歪曲事实、隐 瞒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得进行缺少证据支持的判断,不得做误 导性的或含混的陈述。 第五十条内审人员应当严格遵循公司内审人员职业道德 规范中的各项职业道德准则和执业纪律,秉持诚信合规、公正 廉洁的道德操守,自觉维护内部审计职业声誉。 第八章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制度,是 制定其他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和程序的依据。子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参照修订后报董事会批准。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稽核审计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公司 2022年4月15日发布的《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 审计制度》同时废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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