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盛金控(002670):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5年10月26日 16:25:54 中财网
原标题:国盛金控: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 10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人员组成···················································· 2
第三章 职责权限···················································· 2
第四章 议事规则与程序··········································· 3
第五章 附 则······················································· 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
名、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公司内部规章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
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并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
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制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
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非独立
董事)。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首席
风险官、首席信息官及监管机关认定的或经董事会决议确认
为担任重要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成员由3-5名董事组成,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
举产生。

第六条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
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
董事会在委员会内选举产生。

第七条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
一致,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
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
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
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
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
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对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
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
行披露。

第十条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须经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四章 议事规则与程序
第十二条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
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
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
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
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
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
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委
员会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
范围和期限。每1名委员不能同时接受2名以上委员委托。

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
则。在保证全体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
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
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

第十七条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
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审议议题与委员会委员
有关联时,当事人须予以回避。

第十八条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
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
决方式和形成的决议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
并形成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和会议决
议上签名;会议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十年。

第二十一条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形成的决议,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务组织者均对会议所
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参照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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