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盛金控(002670):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 10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人员组成···················································· 2 第三章 职责权限···················································· 2 第四章 议事规则与程序··········································· 3 第五章 附 则······················································· 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 名、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公司内部规章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 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并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 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制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 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非独立 董事)。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首席 风险官、首席信息官及监管机关认定的或经董事会决议确认 为担任重要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成员由3-5名董事组成,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 举产生。 第六条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 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 董事会在委员会内选举产生。 第七条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 一致,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 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 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 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 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 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对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 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 行披露。 第十条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须经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四章 议事规则与程序 第十二条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 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 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 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 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 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 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委 员会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 范围和期限。每1名委员不能同时接受2名以上委员委托。 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 则。在保证全体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 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 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 第十七条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 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审议议题与委员会委员 有关联时,当事人须予以回避。 第十八条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 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 决方式和形成的决议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 并形成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和会议决 议上签名;会议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十年。 第二十一条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形成的决议,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务组织者均对会议所 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参照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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